公司法专题学 | 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制度的解读及建议

2025-02-14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释义】本条系赋权公司依章程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制度安排,旨在解决传统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通过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提升监督效率,同时兼顾企业自治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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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规定解读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组成,这意味着董事不仅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还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股东人数和经营特点,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以及是否通过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督职权。


2.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是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这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通过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况下,确保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3.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多元化和职工利益的保护。职工代表的参与可以使公司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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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设置的相关建议

1.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安排:若选择不设监事会,应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并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例如,可引入外部董事或第三方专家参与审计委员会,避免“内部人控制”风险。


2.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衔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需与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等机制衔接,形成复合型监督体系。虽然本条规定的原则体现出“尊重公司自治,强化灵活治理”的立法逻辑,但国有企业需在“放权”与“控权”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科学设计章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在合规框架下实现治理效率与风险防控的双重目标。建议国有企业与专业法律团队合作,结合行业特点与监管要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理方案。



文 | 郑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