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从律师实务视角浅析 “执前扣划”法律程序

2026-09-03




 一、概念概述



执前扣划,又称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是我国立审执协同改革项下一项新型司法程序,指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后、强制执行立案之前,针对诉讼阶段已经足额保全、无需拍卖变卖变价的金钱类财产,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经正式执行立案,直接裁定扣划保全款项,向胜诉债权人发放案款的审执衔接机制。该制度突破传统“必须立执行案件方可扣划财产”的惯例,在保障债权快速兑现的同时,避免债务人被纳入执行案件、征信受损,属于执源化解的创新程序,并非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


二、相关依据



1. 直接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163号。2024年8月29日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办理。”


2. 案例指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进一步细化适用条件:裁判生效、执行立案前,被保全人亦可申请扣划已保全款项;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方可作出扣划裁定;债务全部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3. 基础法理依据:《民事诉讼法》保全制度立法本意,保全目的就是保障生效裁判得以履行;传统保全仅能“冻结、限制处分”,执前扣划是保全效力在裁判生效后的延伸落地,但要严格区分:普通保全本身不自带扣划权,扣划必须满足前述专项指引条件,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但是需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没有直接出现“执前扣划”四字,它属于司法改革创新机制,不能无条件泛化适用,尤其不得在没有保全、财产需要评估拍卖、存在多名债权人、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情形下直接适用,否则极易构成个别清偿,损害第三人、其他债权人利益。


三、行使主体



  1. 作出扣划裁定主体:审判部门(原审理该案审判庭),使用原审民事案号出具扣划裁定书,而不是执行案号,这是执前扣划与普通强制执行最核心区别之一。


  2. 实际实施扣划操作主体:法院执行部门(执行局)。审判庭出裁定,审判庭不直接对接银行办理扣划,审判部门向执行局移送裁定,由执行局向金融机构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完成资金划转,体现“审判出裁定、执行实施操作”审执分工模式。


  3. 启动申请主体:两类主体均可书面申请:①胜诉债权人(权利人);②愿意主动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被保全人),二者任一提出,法院均应当依法审查,但是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直接启动执前扣划,必须以当事人书面申请为前提。


四、行使阶段



时间窗口严格限定:起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终点:强制执行立案受理之前。


  1. 裁判/调解书生效,但履行期尚未届满:不得启动执前扣划,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债务人义务尚未现实发生;


  2. 履行期届满,还没有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尚未立案:属于执前扣划唯一合法区间;


  3. 一旦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则不再走执前扣划程序,全部转入普通强制执行程序办理。


五、适用对象



  1. 案件类型:生效文书系金钱给付类,判决、调解书确定向债权人支付货币;

  2. 财产前提:财产已经在诉讼阶段完成保全,财产是被保全人(主要指案件债务人)名下银行存款等无需变价财产;房产、股权、设备等需要评估、拍卖、变卖处置的财产,不能适用执前扣划;保全金额应当足额覆盖案涉债务本息、诉讼费等;


禁止适用情形,例如:


① 没有采取保全措施;

②财产需要拍卖变卖变价;

③被执行人已经破产、具备破产原因,存在大量其他债权人,扣划会构成个别清偿;

④被执行人有其他多笔被执行案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⑤双方争议未实质消弭、债务人不认可债务,没有申请、也未取得债务人最低限度配合;

⑥财产保全为轮候冻结,首封不在本案法院。


3.债务人的对外应收账款能否适用执行扣划?

普通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原则上不适用执前扣划;只有一种极特殊例外可以参照适用,绝大多数情形应当走正式执行程序当中的“到期债权执行”,不能走执前扣划路径。

根据最高法《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22条的规定,保全的财产必须是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典型适配就是“银行存款”。已经冻结,金额确定,没有第三人争议,不需要再向第三方核实,法院可以直接扣划。

但是,应收账款本质是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不是已经握在本案债务人手里的现成货币;即便诉讼中做了“冻结到期债权/冻结应收账款”保全,也仅仅是限制本案债务人擅自收取、转让该笔账款,不等于钱款已经被法院实际控制,次债务人还享有异议权,不属于条文所说“无需变价的财产”。

本律师认为,执前扣划是审判庭用原审案号出裁定、审执衔接扣划,这套程序没有设计“次债务人异议审查、代位诉讼”的配套救济。如果在执前阶段直接向次债务人下达协助扣划,属于程序越位,剥夺次债务人法定异议权利,裁定极易被执行异议推翻。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已经有另一份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次债务人应当向本案债务人支付确定金额,债权完全无争议,且该笔执行款已经被本案保全冻结在法院专户。此时该笔账款已经转化为法院专户内确定的金钱,属于“无需变价财产”,在甲、乙案件裁判生效、履行期届满、尚未执行立案,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参照执前扣划,由原审审判庭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直接拨付给甲。


六、操作步骤



1

当事人书面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原审审判庭提交《执前扣划申请书》,写明案件案号、生效文书履行情况、已保全财产信息,明确申请直接扣划保全账户资金履行债务;

2

法院专项审查:审判庭重点审查三点:①文书生效、履行期已经届满;②案涉财产已经足额保全,属于无需变价存款;③重点核查是否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无个别清偿风险,是否存在破产风险、其他执行案件,该审查是执前扣划最重要风控关口;必要时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实践中多数法院会要求双方均无异议;

3

作出扣划民事裁定书:审判庭沿用原审民事案号,制作扣划裁定书,载明案件审理、保全、生效履行、当事人申请等事实,裁定划拨被保全人名下已保全银行存款;裁定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4

审执内部移送:审判部门将裁定书移交本院执行局;

5

实施扣划执行行为:执行局依据裁定,向银行出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款项扣划至法院案款专户;

6

案款发放、后续处置:法院完成案款审批,向申请权利人发放案款;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的,依法解除对应财产保全措施;依债务人申请,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避免债务人留下执行案件记录,维护征信商誉。


七、结语



执前扣划属于改革创新机制,各地法院落地尺度并不统一,部分地区法院持保守态度。但也有一些法院,任意扩大执前扣划的适用范围,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形发生,违背了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对于有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优先受偿第三人案件,直接执前扣划,极易侵害担保物权人的优先权利。该制度立法层级仅为最高法工作指引、指导性案例,效力低于法律、司法解释,遇到与破产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高位阶法律规则,不能机械套用执前扣划。


作者简介


侯素霞  华炬律师

专职律师,中共党员。2012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2013年10月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年限8年。曾连续两年荣获山西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称号。现担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侯素霞律师业务主要方向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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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