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这部只有三十三条的行政法规,正在悄悄改写企业解决纠纷的选项清单:从今往后,除了诉讼和仲裁,商事争议面前多了一条被国家立法正式承认的路——商事调解。
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首次为商事调解行业立起“设立有门槛、调解员有资质、执业有监管”的完整规矩,填补了商事调解长期缺乏独立法律地位的空白。
对企业而言,理解这部条例不需要逐条啃。纠纷往往等不起,真正要紧的是先搞清楚几个问题:什么案子能调、机构可不可信、保密靠不靠谱、谈成了对方反悔怎么办。本文以十问十答的形式,把条例的核心制度拆开来讲。为方便对照,文中均标注了对应条文,文末附完整索引。
一、商事调解到底是什么?
和诉讼、仲裁相比,差别在哪?
条例第二条的定义很克制: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通俗来讲:找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在保密环境下,帮双方把“谈得拢”变成“写得下”。
司法部在解读中给了一个很关键的定位:条例首次把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以规范。它既不是诉讼的附庸,也不是仲裁的备胎。三种方式各走各的路,差异如下表:

实践中,商事争议多数发生在上下游之间,今年赢了官司、断了供货渠道,未必划算。调解谈成的方案往往超出“谁对谁错”的框架,付款节奏、返工换货、未来订单都可以打包进来,这是判决书做不到的。当然,调解不是万能的,条例并没有将其摆到诉讼、仲裁的对立面。第七条专门要求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谈不成,转身仍可起诉或仲裁;谈成了,还能通过司法确认拿到强制执行力。调解替代不了裁判,但完全可以跑在裁判前面。
在此,需要澄清一个误解:条例第二条写明商事调解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有人便以为调解是免费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指的是组织不把赚钱当目的,不代表服务不收费。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费用,按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放开、定价透明,这是条例给行业留的市场化空间。
二、哪些纠纷能走商事调解?
哪些不能?
条例第二条画了两条线,企业先自己对号入座。
正面清单: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条文用的是“等”字,没有把路堵死。只要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财产性争议,基本都在射程之内。买卖货款、股权转让、融资对赌、工程结算、加盟连锁、技术许可,都是典型的适合调解的场景。
负面清单要拎出来单说: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等纠纷。属于家事领域,情感与身份关系交织,与商事调解的气质不合,条例明确排除。
◆ 劳动人事争议。有专门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兜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底线,商事调解不掺和。
◆ 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服务产生的纠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托底,同样排除。这里要提醒一句:判断标准是“是否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不是“有没有企业参与”。个人买家与企业之间的消费纠纷不走商事调解,但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货款纠纷,照样算商事争议。
◆ 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典型如涉嫌刑事犯罪的事项。涉及刑事线索的纠纷,企业要格外慎重:先想清楚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风险,别指望用一份调解协议把刑民交叉的问题一笔勾销。
◆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公益性调解。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这类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因此,企业要分清两类机构:受条例约束的,是依法设立、持证经营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自行组织、不收费的公益性调解,不是条例管理范畴。
三、商事调解组织靠谱吗?
怎么判断是不是正规军?
条例出台前,该行业确实鱼龙混杂。现在有了硬门槛,条例第八条给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列了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 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
◆ 名称规范,且必须含有“商事调解”字样;
◆ 有住所和章程;
◆ 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 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设立程序是两级审批(第九条):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设立的,颁发执业证书。没有执业证书就打着“商事调解”旗号招揽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条例第二十八条为此设了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对企业来说,识别正规商事调解机构有三步:
第一步,查名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名册之外的基本可以排除。
第二步,看公开信息。持牌机构必须公开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三条);收费标准也要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两样都不公开的,建议排除。
第三步,验内功。条例要求调解组织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签约前可以问一句:你们的利益冲突审查怎么做?投诉找谁?答得含糊的,服务规范程度就要存疑。
对于现存量机构: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要继续开展业务,须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执业手续(第三十一条)。如此,2027年4月30日是一个分水岭——届时尚无执业证书却继续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揽客的,将落入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处罚范围。企业以前签约的调解机构,值得顺手核一下证照和名录状态。
四、调解员是什么来头?
当事人能自己选人吗?
调解的质量,七分看调解员。条例第十二条给调解员设了四条资格路径,满足其一即可: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 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 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 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执业律师天然踩中第二条,可以预见,律师将成为商事调解员队伍的主力之一。这对企业反而是利好:经手的调解员大概率懂法条、懂证据、懂怎么把协议写得可执行,而不是只会和稀泥。条例同时要求调解员“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并规定公职人员兼任调解员须遵守有关规定,境外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人士经备案也可受聘(第十二条)。
选人的权利牢牢握在当事人手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从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也可以共同委托调解组织推荐。在选人时我们建议企业优先挑熟悉争议所在行业的调解员。条例第十七条允许调解员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一个懂行的调解员,能在“合法”和“生意逻辑”之间找到翻译官,方案自然更接地气、更容易落地。
还有一层容易忽视的保障:调解员若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让人合理怀疑其中立性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并退出调解(第二十条)。除非双方都书面同意他继续干。
五、调解过程保密吗?
商业机密会不会外泄?
这是企业问得最多的问题,也是商事调解相对诉讼最实在的优势。条例第十四条把保密列为调解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又给了三层操作规则:
◆ 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例外只有两种: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者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情形。
但我们得把话说严谨:条例的保密义务约束的是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它并不能自动阻止对方当事人在日后的诉讼仲裁中,把调解阶段拿到的材料当作证据使用。稳妥的做法,是建议在调解启动前让双方签署书面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材料使用限制和违约后果;对核心商业秘密,建议对调解员披露的范围进行分级控制。我们的实操建议就一句话:把保密当成合同条款来谈,而不是当成法律默认值来指望。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张竹琴
执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专注于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和政府投融资等公司业务,并在信托、基金以及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化债转股、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