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商事调解条例》核心内容十问十答(下)

2026-09-08




六、谈成了对方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拿什么保障执行?


调解协议签了字,对方转头不认账,这是企业最怕的场景。要回答这个问题,得把协议的“效力阶梯”一层层看清楚。


第一层,协议有法律约束力,赖账要承担违约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书面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层,协议有合法性底线。同一条还规定,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看似原则,实则要命——以物抵债、阴阳条款、虚构债权债务这类安排,写进调解协议不但可能被法院拒绝确认,还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第三层,想要强制执行力,必须走司法确认。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审查后裁定协议有效的,一方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百零六条)。


这一层藏着四个坑,企业务必避开:


三十日,不是三个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逾期就失去了司法确认通道,协议退回“只能靠自觉”的状态。

◆ 必须共同申请。一方想确认、另一方拖字诀,程序就卡住了。所以协议里最好写明“双方应于生效后X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把义务前置。

◆ 管辖法院有讲究。一般是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纷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第二百零五条)。

◆ 协议质量决定确认成败。法院要审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条款含糊、内容违法的协议可能被裁定驳回。专业协议文本,建议让律师起草或过目。


七、公司有涉外业务,

商事调解派得上用场吗?


不仅用得上,条例甚至把涉外安排当成了重头戏。条例的涉外制度安排,可以概括为“走出去、引进来、接得上”:



◆ 走出去:支持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第二十四条);

◆ 引进来:根据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第二十四条);在自贸区、自贸港内,有关地方还可以试点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制度,给独立执业式涉外调解留了口子;

◆ 接得上: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第二十六条);鼓励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第二十五条);国家层面还要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第六条)。


对做跨境贸易、海外投资的企业来说,最值得记住的是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在中国境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这套安排与《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确立的规则相呼应,等于给“境内谈成的协议、境外申请执行”预留了制度接口。


八、碰上不守规矩的组织或调解员,

企业有辙吗?


条例把监管和罚则放在最后几章,但分量不轻。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第二十七条)。


罚则分三层,对应三类主体:


◆ 对非法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至3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

◆ 对违规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警告起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至5万元罚款;违规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至30万元罚款,负责人也要挨警告和罚款(第二十九条)。

◆ 对违规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与当事人串通搞虚假调解的,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1至3年商事调解业务(第三十条)。


如此看来,企业若遇到无证揽客、违规收费、泄密、串通造假,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对方轻则罚款、重则出局。


九、企业想走商事调解,具体流程怎么走?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个完整的商事调解流程大致是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调解必须自愿,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第十五条)。可以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向调解组织申请。

◆第二阶段,选机构、选人。按第三问和第四问的方法:先查省级名册验明正身,再共同选定熟悉行业的调解员。涉外案件可考虑有外籍调解员资源的机构。

◆第三阶段,调解进行。调解不公开进行(第十九条);经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在线方式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有意思的是,条例还鼓励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质效(第十八条)。智能翻译、卷宗梳理、争议焦点识别这类工具,以后会越来越多地走进调解室。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披露并退出(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阶段,达成协议或终止。谈成了,按第二十二条制作书面协议;谈不成的,条例第二十一条列举了终止情形: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者当事人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调解终止后,当事人仍可起诉或仲裁;调解阶段谈过的内容,没写进协议就不产生约束力。

◆第五阶段,司法确认。这是把协议变成“可执行”的关键一跳,三十日期限、共同申请、管辖法院,见第六问,不再重复。

◆第六阶段,履行或执行。经司法确认的协议,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未经确认的协议,靠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兜底。


流程之外,还有几件事值得企业单独记下来:


◆ 费用先问清。调解收费是允许的,但标准必须公开(第十六条)。启动前拿到书面收费标准,比事后扯皮强。

◆ 时效别踩线。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等于诉讼时效必然中断。如果纠纷眼看要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该发的书面催告、该留的证据,一样不能省,必要时咨询律师如何固定时效中断的证据。

◆ 保密要靠协议。如第五问所说,把保密范围、材料使用限制写进启动前的书面安排,别只依赖法定默认值。

◆ 履行计划写进协议。分期付款的节点、担保的办理时限、司法确认的申请义务,都应当成为协议条款,而不是留在口头。


十、商事调解值不值得企业重视?

要不要纳入常规争议解决?


我们的答案是:值得,而且应该现在就把它放进工具箱,而不是等纠纷来了再临时抱佛脚。


理由有三。


◆其一,条例施行后,商事调解第一次有了国家层面的制度信用:持牌准入、名册公示、监管兜底,企业踩坑的概率大幅下降。

◆其二,在诉讼周期和成本高企、仲裁又需要事先约定的现实约束下,调解是唯

◆其三,调解的保密性和关系修复功能,是裁判方式给不了的,而这两样恰恰是商事主体最看重的。


综上,条例的施行填补了空白,但制度的信用要靠一个个案件去积累。对企业来说,商事调解不是要取代谁,而是多了一条更聪明的路而已。


附:本文覆盖的《商事调解条例》条文索引


相关链接


《商事调解条例》核心内容十问十答(上)



作者简介



张竹琴  

执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专注于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和政府投融资等公司业务,并在信托、基金以及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化债转股、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