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资料
的查询、复制
NO.17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规定。
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因而具有公开的性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查询和复制。这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满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的要求。权利人指不动产权属持有者,以及不动产权属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或者物权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人。例如主张登记错误的人或者欲与物权登记人进行交易的人,都是利害关系人。
这里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和复制,涉及的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公开性的范围问题,究竟是向全体民事主体公开,还是向部分民事主体公开。按照本条规定,是向与该物权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开,而不必要对全体民事主体公开。在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此外,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案例分析
原告刘某于2018年1月2日向被告夏津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和复制御景家园小区宗地总面积共用给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姓名)、不动产单元号,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被告对此均未作出书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询与复制,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故刘某的请求不能被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规定,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因而具有公开的性质,作为权利人和厉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查询和复制。
本案中,刘某申请查询、复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是御景家园小区其他业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虽然被上诉人未书面告知不予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上诉人并非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权查询或获取上述信息,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查询和复制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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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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