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2023-10-09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簿与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NO.16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的有关内容。


本条对于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作出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在权属证书所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下,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而制作的,因而,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的情形外,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信息确定不动产的归属。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8日王某与王某宁的父亲王某勤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王某将自有的一套房屋提供给王某勤居住。因为王某与王某勤有合作关系,所以王某于1995年便将涉案房屋提供给王某勤一家使用,王某勤一家三口也在此居住。后王某勤去世,王某宁母亲曲某花便将房屋使用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因王某宁母亲去世,房屋使用权更名至王某宁名下,王某宁占有使用该房屋。现王某让王某宁搬出房屋,但是王某宁拒不搬出,还认为房屋是自己的。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宁搬出房屋,确认自己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王某,让王某宁限期搬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可知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上述案例中王某自拥有房屋时就向房管局办理了权属登记,自始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宁只是对该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力,不享有所有权,当王某要求其搬离时,王某宁应当配合王某搬离房屋。在双方诉至法院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属人是王某,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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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结束

期间的计算单位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保护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民事责任优先

普通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

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援用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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