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2023-10-1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NO.17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对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利害关系人不得非法使用、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具有正当目的。故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查询、复制的义务。这种义务是:1.不得非法使用,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例如利用查询、复制获得的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而非法出卖;2.不得公开,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条没有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赵某是王某的债权人,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赵某以担保债务。债务到期后,王某无法全部清偿,于是赵某作为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后赵某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王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谎称王某委托其出卖该房屋,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是关于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尽义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必须对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行为明令禁止。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房屋仍被善意相对人李某取得所有权,但王某除了要求赵某返还卖房所得款项外,还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赵某公开、非法使用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期间结束

期间的计算单位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保护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

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

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援用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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