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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要求不报或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也指出,认定本罪,应重点审查谎报事故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才可能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结果,就不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不报或者谎报的行为。
实务中,可以认定为“不报或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事故结果已经确定,没有机会抢救。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弄虚作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事故结果已经确定,责任人不可能再对事故中的人员或财产进行抢救,缺乏本罪的结果要素,因而不构成本罪。例如,在责任人得知事故发生时,就已经产生了三人死亡的后果,此外不存在抢救其他人员的情况时,即使责任人不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使得相关部门没有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指挥施救和处理善后事宜,也不成立本罪。
二是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及时报告,事故抢救没有被贻误。这种情况下责任人的不报或者谎报行为,没有引起贻误事故抢救的结果。
三是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隐瞒事故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是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和举措,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与事故所需的抢救力度相当,也不应当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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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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