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议青海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兼论我国性侵未成年的刑法规制

2024-01-09



2024年1月5日,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1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院认为,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6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到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在此次案件中,李某某等6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至于为什么会判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到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可能在于有些犯罪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或是存在其他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等要素,进而确定量刑。


在我国刑法中,针对性侵儿童犯罪行为设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多个罪名,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一、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界定需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进行考量。


(一)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客体


在涉及性侵害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客体往往会根据受害者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女性被视为幼女,而年满14周岁的女性则被称为妇女。对于成年妇女,性侵害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其性自主决定权利。然而,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是幼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这是因为一方面,幼女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尚未发育成熟,因此对性观念和性行为缺乏真正理解,对性承诺和性权利也谈不上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幼女的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遭受奸淫行为不仅侵犯了其性自治权,更是对其身心的伤害。因此,一般认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的性不可侵犯权利。


(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一是强制性手段,行为人在对幼女实施性侵犯过程中伴有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采用强制手段奸淫幼女会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二是非强制性手段,行为人为了达到奸淫幼女的目的,通过引诱或其他非强制性手段进行,这实质上与强制性手段一样,都在践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在侵害对象是幼女的强奸罪中,我国刑法出于对幼女的保护,对手段并无特别限制,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对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均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男性为主要犯罪者,但女性亦可成为共犯或间接正犯。值得注意的是,若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之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社会中的早恋现象,年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主要源于对性行为的好奇,其本身并无犯罪主观恶意。倘若行为人已年满16周岁,则必须对其奸淫行为负责,这是因为年满16周岁的行为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系故意犯罪。当行为人明知对方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实施奸淫行为,从而构成强奸罪。


二、其他涉性侵儿童犯罪的刑法罪名



(一)猥亵儿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此外,在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猥亵行为的方式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接触,还包括非接触性的性行为。例如,通过网络诱导或威胁儿童拍摄裸照、录制视频等。同时,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了重要修订。此次修订旨在加大对猥亵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修正案明确了猥亵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这是我国在保护儿童方面立法的重要进步。最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一项罪名。这一罪名的出现,旨在对一类特殊身份的人员进行严格规范和打击,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需要得到刑法制裁。


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现实状况的回应。我们时常看到的“教师性侵学生”、“养父性侵养女”等案件,在性侵案件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在这些案件中,许多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利用自己对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进行诱奸,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特殊职责人员,本应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者,他们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医疗等重任。然而,却有人因一己私欲,利用职权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坚决抵制一切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淫秽音视频等方式,引诱、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例如行为人带头观看色情音视频,宣扬性感受,甚至直接通过性表演的方式诱惑未成年人参与。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是指在幼女没有卖淫意愿时,采取勾引方式、利诱和其他方式使幼女从事卖淫的活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则是针对那些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尊严,而且可能导致儿童陷入更深的犯罪泥潭。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属于严重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总而言之,我国刑法对性侵儿童犯罪采取了严格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道德风尚。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强化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儿童及家长的自我防护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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