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冲动“下单”婚介服务,能“七日内无理由退款”吗?

2026-07-0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冲动“下单”婚介服务,

能“七日内无理由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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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生活消费领域,越来越多出现“预付式消费”即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婚介机构采用先全额预付、分期介绍相亲对象也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如合同中设置消费者单方解约需承担高额违约金条款,在消费者签约后反悔要求全额退款时,机构会以合同约定为由扣取违约金。法定7日无理由退款规则还是否适用于婚介服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解读


司法解释明确预付式消费适用范围覆盖各类生活消费,婚介服务预先全额收费、分期分次提供相亲介绍服务,符合预付式消费特征,即便婚介具备人身依附属性,也不排除司法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消费者付款7日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属于强制性保护,只要消费者未实际接受对应服务,经营者无权以单方违约为由主张违约金,无任何除外情形时必须全额退还预付费用。


合同中“单方解约扣部分违约金”属于商家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通过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限制消费者法定退款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据司法解释享有的7日无理由退款核心权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即便消费者签字确认,该违约金条款也自始无效,不能作为商家扣款依据。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服务合同,且商家全程未提供任何相亲匹配、约见服务,不存在已产生的经营成本、服务损耗,合同解除后商家应当恢复原状,全额返还消费者预付服务费,不存在需要抵扣违约金、服务费的合法事由。

真实案例


张女士花费68800元,在某婚介机构购买了婚介服务。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机构为张女士推荐20名可以约见的候选人,张女士可以在10个月内选择约见其中的12人。合同还约定,如果张女士擅自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的第6天,张女士心生悔意,便向某婚介机构提出退款。某婚介机构以张女士单方解除合同为由,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张女士则认为,某婚介机构并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务,不应扣除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案涉服务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双方均确认,截至张女士提出退款之日,某婚介机构尚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某婚介机构要求扣除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婚介机构向张女士全额退款。一审宣判后,某婚介机构认为双方服务合同不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提出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婚介机构的服务方式具有预先收费、在一定期限内以服务次数作为服务内容的属性,且属于生活消费领域,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征,应适用预付式消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避坑指南


  1. 消费者签约预付类服务后7日内反悔、未接受任何服务,可直接依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要求全额退款,无需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签约时留存完整合同、付款转账记录、销售沟通聊天记录,标注商家预先设置的高额扣款、不退费格式条款;退款协商全程留存录音、聊天记录,商家拒不退款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

    消费者在善用退款权利的同时,也应充分评估自身实际需求、消费频率和经济能力,尤其对于部分长期服务类消费,要提前规划、理性评估,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履约期限及退款规则,避免冲动消费、过度预存。


  2. 婚介属于预付式消费范畴,不能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款法定权利,高额违约金、不予退费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格式条款也有“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对"不可取消""高额违约金"等限制主要权利的异常条款,没有使用加粗、变色、加大字号、单独成框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标识的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消费者主动提出的说明要求应予以解释,仅有默认勾选框"我已阅读并同意平台规则"而无单独确认异常条款的,也可主张。


  3. 消费者维权的证据包括:

    消费凭证,如服务费转账记录、收据等、服务合同原件、沟通记录(推销、签约、协商退款的微信、录音、短信)、服务履行证明、与商家协商退款完整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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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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