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消费者发“避雷帖”,
是侵犯名誉权吗?
NO.337
导语
不少消费者遭遇商店服务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时会在社交平台发布“避雷帖”,一方面帮助其他消费者不要吃亏,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网络影响力来帮助自己维权。然而商店以帖文损害店铺名誉为由起诉索赔。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带有情绪的吐槽评价,到底算不算侵犯商家名誉权?合理维权与恶意诋毁的法律边界该如何区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解读
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商品、服务进行监督、评价,经营者应依法接受监督。消费者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避雷帖”是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有助于推动商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但是发布“避雷帖”等网络评价内容应当在法律界限之内。
消费者网络评价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通过是否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描述的内容是否客观全面、措辞运用是否恰当合理、是否涉及恶意贬损他人、侮辱人格或者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首先,发布的内容必须源于消费者本人真实的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经历。其次,发布的内容是对客观发生的消费经历的描述,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遗漏重要信息。再次,产品使用或消费体验的主观性特征显著,因此消费者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情绪化用语表达自身的主观感受(例如:“体验极差”“上当了”等),但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不得故意煽动他人实施集中差评、举报或者线下骚扰等行为。最后,监督和批评的对象应限于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行为,切勿对经营者或其员工个人的身份、长相等与消费无关的特征进行攻击、诋毁,否则可能越过法律红线。
真实案例
2025年9月,黄女士向南宁某医美公司支付1999元,用于购买“某黄金微针”美容项目。黄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使用的仪器头与该医美公司宣传的内容存在差异,医美公司称该仪器为“某黄金微针(国际版)”。此后,双方多次就更换服务、退款事宜进行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0月,黄女士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帖文讲述消费经历,表述中使用了“被骗”等词语。
南宁某医美公司认为,黄女士帖文的表述已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道歉信,并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某黄金微针”与“某黄金微针(国际版)”非同一服务项目。原告南宁某医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服务前已明确向被告告知所使用仪器为“国际版”。而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原告在宣传中未对“国际版”与非国际版作出区分,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传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于自身消费体验,质疑服务与宣传不符,使用“被骗”一词虽具情绪色彩,但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
同时,原告主张帖文导致客户退费及名誉受损,但未能举证证明客户退费与被告帖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认该帖文互动量未过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亦主动屏蔽并删除帖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上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避坑指南
消费者发布避雷帖的边界:评价必须基于本人真实消费经历,留存付款凭证、宣传截图、聊天记录、消费单据,切勿虚构消费、编造负面事实;消费者允许针对商品、服务、经营宣传问题使用轻度情绪化词汇表达体验差,但禁止辱骂、人身攻击、恶意造谣;若商家协商、起诉后,及时删除、屏蔽帖文,缩小传播范围,可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对医美商家经营风险提示:宣传项目、仪器型号、版本等必须清晰标注区分,术前完整告知消费者项目差异并留存告知记录;若消费者发布客观负面评价,优先协商,不要轻易起诉索赔,商家无法举证名誉损失时诉讼请求难以被法院支持;
维权证据清单:
消费凭证:付款记录、订单合同、服务项目确认单;
商家宣传证据:朋友圈、短视频、门店海报截图、宣传话术聊天记录;
沟通记录:和商家协商退款、更换项目的微信、录音;
网络帖文相关:帖文截图、浏览互动数据、删除屏蔽帖文的操作记录;
商家起诉索赔类案件:商家主张名誉损失的客户退费流水、亏损证明(由商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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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