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 虚开公司的财务人员如何量刑

2023-05-31


 Legal High 

虚开公司的财务人员如何量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抵扣通常属于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一旦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也会被追究责任。根据财务人员在虚开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实务中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一、因不存在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财务人员仅仅领取固定工资,虽然客观上为企业虚开提供了一些帮助如领取、开具发票、转账、申报纳税、抵扣等行为,但是主观上对企业接受虚开或者对外虚开不明知,仅仅是听从企业领导的授意、指使行事,这种情况下很多财务人员只以为自己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根本意识不到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是财务人员对虚开行为主观上明知,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参考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李某某供述其跟着李某干会计,帮忙报账、开发票等,期间曾向吕某某提供过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和合作社,但其不知道上述公司是否有实际经营,对于对方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未予供述;吕某某的供述中未体现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李某某跟着其干会计,期间,李某某帮忙给吕某某的几个公司做账、报税、开取发票等事实,对于李某某是否系虚开发票的事实未予供述。因此,被不起诉人供述、同案吕某某、李某等人证言,对李某某是否明知虚开发票的事实均证实不到位。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查证到有效证据。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李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案例二: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决定书(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万检刑不诉〔2021〕Z41号)


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汪某某系从犯,其只是作为总会计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进项出项之间是否平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轻;仅领取正常的固定工资,没有从虚开犯罪中获得额外利益;案发后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将财务人员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财务人员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参与共谋。受企业领导的安排,明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实施帮助申领发票、伪造货款支付流水、抵扣税款、扣留开票费等行为,与主犯明显存在地位作用的差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一般认定为从犯。


参考案例


案例: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肖满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刑初76号)


被告人肖满华明知天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天兴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满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肖满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满华系从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均予支持。被告人肖满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肖满华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肖满华减轻处罚。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将财务人员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财务人员提出犯意并参加了具体犯罪实行行为,在虚开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表现十分活跃,参与犯罪时间较长,对犯罪的实施或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在犯罪中直接获得非法利益的,一般认定为主犯。


参考案例


案例: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王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28号)


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王玲联系被告人王继侠、刘莉,被告人王继侠、刘莉帮助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价税合计35980573.95元,税额共计5227947.38元。其中,被告人王玲安排本单位会计被告人孙颖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并将其中税额共计5225497.56元的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被告人王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


经济犯罪辩护联系方式:

1366351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