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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裁判规则汇总(三)
【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葛玉友、姜闯在某公司收购碎布料期间,经事先商量,采用事先偷偷在运输车辆上装入1.5吨重的石头,同林祥云一起给“空车”过磅,随后偷偷把石头卸掉才去装载碎布料。再同林祥云一起满载车辆过磅,然后根据两次过磅结果计算车上碎布料重量,再和林祥云进行现金交易的方法,在林祥云没有察觉的情况下,每次交易均从某公司额外多运走1.5吨碎布料。葛玉友、姜闯采用上述方法,先后7次骗得碎布料共计10.5吨,共计价值人民币5.25万元。 主要问题: 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观点: 1.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针对财物是否存在处分行为,诈骗罪需要被害人对财物有处分行为但是盗窃罪不需要。当被害人知道交付的财物是甲财物,并且实际上交付的确实是甲财物时,尽管犯罪人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了财物的实际价值等内在属性,但被害人对所交付财物的种类、名称等外观物理特征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故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采用秘密“调包”或者其他隐蔽方法,使被害人对自己所交付财物的种类、名称等物理外观都没有认识到,即不知道自己对某财物进行了处分,此时被害人不存在处分意识,故不能认定其实施了处分行为。 2.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952号】伍华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51号】范裕榔等诈骗案——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
【第880号】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第850号】苗辉诈骗案——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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