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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量刑?
参考案例
2018年8月,黄某窜至三台县路边,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盗走。之后,黄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三台县北坝樟树路处,意图盗窃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保时捷轿车,但经多次撞击均未撞碎玻璃未果,逃离现场。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现代越野车价值为人民币23250元,保时捷轿车价值为人民币534100元,共计盗窃金额为557350元人民币。
本案中,黄某盗窃黑色现代越野车,已经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既遂。黄某为盗窃保时捷轿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黄某的盗窃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应当如何量刑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著的《量刑规范指导案例》中,在张洪志盗窃案中载明:盗窃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评价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并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既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黄某盗窃既遂的金额为23250元,属于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黄某盗窃未遂的金额为557350元,属于盗窃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未遂行为进行处罚,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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