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被征收人申请层级监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3-08-31

Q

被征收人申请层级监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因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情况,要求政府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属于申请层级监督。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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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彬、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2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海彬,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朱海彬因诉被申请人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行终1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海彬以其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后未获得相应的补偿款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朱海彬要求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偿款支付情况以及对其居住条件的保障情况。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依据景德镇市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金桥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朱海彬家与金桥村委会、高新区航空零部件园项目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现因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情况,要求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明显属于申请层级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朱海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海彬的再审申请。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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