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省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复议决定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023-09-07

Q

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A

不属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案情简介】


向上滑动阅览判决书


宛敏霞、汪雪兰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1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宛敏霞,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小弟,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兰,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小兰,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申请人宛敏霞、汪雪兰、张小弟、张玉兰、张小兰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2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宛敏霞、汪雪兰、张小弟、张玉兰、张小兰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本案属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本案被诉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9〕61号《关于宣城市2008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的批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故再审申请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国务院在国复〔2018〕64号《行政复议裁决书》中对皖政地〔2009〕61号《关于宣城市2008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的批复》已作出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宛敏霞、汪雪兰、张小弟、张玉兰、张小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宛敏霞、汪雪兰、张小弟、张玉兰、张小兰的再审申请。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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