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A
不属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案情简介】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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