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政府如何证明其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

2023-08-31

Q

政府可以用哪些证据证明其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

A

《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


(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


(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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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月圆、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1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月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文炯。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长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谢修宜。


再审申请人谢月圆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丰县政府)、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长二村民小组不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3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月圆申请再审称,征地公告系独立的行政行为,海丰县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对其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组织质证,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海丰县政府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涉案征地公告并张贴于海城镇长埔村委会公告墙,履行了征地公告职责。因此,谢月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海丰县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月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谢月圆的再审申请。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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