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政府作出的《协商补偿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2023-08-24

Q

政府作出的《协商补偿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A

不属于。《协商补偿方案》仅是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对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政策进行的征收宣传行为。因此,《协商补偿方案》仅是项目征收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第六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案情简介】


向上滑动阅览判决书


李孝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1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孝元,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区长。


一审第三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卓,局长。


再审申请人李孝元因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1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孝元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案涉《致崎上路华大1-11号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和《崎上路华大1-11号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协商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协商补偿方案》)向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但是,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一封信》和《协商补偿方案》仅是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对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政策进行的征收宣传行为。因此,案涉《一封信》和《协商补偿方案》仅是项目征收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被诉复议决定以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亦无不当。


综上,李孝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孝元的再审申请。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

专栏简介Team Profile

该专栏由律所合伙人律师毕波牵头成立,李海龙、刘贵燕、滕欣、郭幸、赵小洁等多名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共同参与的法律服务团队精心打造,用实务案例及裁判观点,解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中遇到的实务问题。


本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领域内相关行政、民事、刑事实务案件的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和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避免履职风险,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563510191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