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拒绝家庭暴力: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12-11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具体的案例,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重要的法律武器,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制裁已经步入正轨,2021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在婚姻编中一再强调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呼吁广大公众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何为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22年7月1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据此,所谓家庭暴力,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在家庭内部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类:


一是身体侵害,具体包括实施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对家庭成员的身体进行直接的伤害,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是精神侵害,具体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对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进行伤害,导致家庭成员长期处于压抑、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状态中,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


二、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体现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中,是指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命令,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主要用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体要求


1.申请主体和适用主体


(1)申请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上述立法规定,保护令的申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请;第二种情况是由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即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因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出保护申请,可以由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主体有:一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二是公安机关;三是妇联;四是村居委;五是救助管理机构。


(2)适用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定》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家庭成员;二是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出于特殊情感联系或法律拟制的家庭成员关系而共同生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非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类型包括未婚同居、建立在法律规定或委托关系基础上的监护、家庭寄养关系以及抚养关系等等。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家庭暴力行为主体,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种类及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根据法院作出保护令的核发时间不同,可以将保护令分为两类:一是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签发的普通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的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采取了列举式与兜底式的立法模式。保护令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当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不适宜再与申请人同住时,法院还可以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保护令,得以暂时保护申请人的生活安宁。最后为了满足实践发展的需求,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立法保留了一定空间,采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的兜底式条款来应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


3.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看,当事人如果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被申请人明确;第二,存在具体的请求;第三,客观上存在家庭暴力或是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上述内容中,前两项是申请的形式条件,第三项则是申请的实质条件,我国立法已将现实危险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考量范畴内,只要现实中存在家暴发生的可能性,无论其是否最终发生或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国家公权力都有权介入,以阻止和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要求


1.保护令的申请程序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我国,保护令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申请为例外。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书面申请,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申请。此时,人民法院需将口头申请的内容记录在笔录中,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捺印进行确认。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中部分受害人可能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小等多种原因,无法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保护令申请。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不具有经济能力,可能无法负担律师代书的费用。因此,为了确保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保护令,以便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关于地域管辖问题被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中,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保护令制度的作用,应该尽可能地赋予申请人更多的选择权,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申请的便利性,立法规定不仅被申请人居住地与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以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独立性,并不依赖于其他诉讼程序。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申请,无需与其他诉讼程序相衔接。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因此,我们建立了专业的反家庭暴力执行主体制度,其中以人民法院为主要力量,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发挥辅助作用。该规定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为保护令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的高度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的责任,使得他们在家暴案件中的介入变得有法可依。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以便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获得更高效的救济。这一规定既确保了保护令在复议期间继续生效,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申请人在对保护令不服的情况下进行救济的权利。


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就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有两种,在被申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等方式对其进行惩治;在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应到我们《刑法》的规定中,即被申请人可能面临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指控,即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我们能够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一个坚实的安全屏障,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庇护,也为他们带来了希望和安全感。这一保护令的实施,有效地制约了施暴者的行为,对施暴者产生了较大的威慑作用,其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坚决抵制,我们拒绝家暴行为,鼓励公众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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