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事件
11月28日,喜茶和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联名款茶拿铁及周边包装上线,在线下和网上受到许多追捧。同时,因其外包装的宗教元素,也遭到众多批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12月4日,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反馈称,该局于12月1日约谈了喜茶公司,该公司于12月3日做了下架处理,同时就相关情况作出检查。
在本事件中,约谈喜茶是一次联名提醒,在“万物皆可联名”的时代,依然要注意守法合规的底线。随着联名跨界越来越广、频次越来越高,风险系数也在同步上升。在这个时代,似乎任何两个看似不相关的事物都可以通过联名来产生意想不到的化学反应,从时尚到美食,从文化到科技,联名的跨界之广令人惊叹。然而,随着这种跨界合作的日益普遍,其中所蕴含的风险也日益显现。
在众多联名合作中,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一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无论是商标侵权、不规范使用还是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问题,都可能会对合作双方造成重大损失。针对喜茶此次的联名事件,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可能因为不规范使用而引发的风险以外,在联名产品中还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等问题,一不小心可能涉嫌侵犯商标权。因此,本文就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进行展开,明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认识到商标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
二、相关法律要点
我国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中,下文将详细解析这三条法律规定,以帮助公司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注意商标权保护。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均可构成犯罪。
(2)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下仍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中“注册商标”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对“注册商标”类别的理解上,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种类型。
3.本罪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的商标”是指完全相同的商标,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是因为除了假冒完全相同商标的做法外,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细微改变,假冒基本相同商标的做法。这种做法同样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种行为也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均可构成犯罪。
(2)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及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客观行为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客体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商标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者所享有的正当权利,虽然也有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侵犯,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市场秩序。
3.本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罪。
(2)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及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本罪中“注册商标标识”的理解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都属于商标标识。
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注册商标标识”可以解释为经注册后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
3.本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总之,商标权保护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也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长期发展。本文旨在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商标权保护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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