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关于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

2026-09-30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抵押的规定


NO.361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法条分析



对于“占用范围”该如何理解?最高法案例库中的一则案例作出指引,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视为一并抵押”属于法定抵押权,无需登记即可设立,核心适用规则如下:


  1. 仅单独办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任一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范围自动覆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未登记财产依法视为一并抵押。


  2. 未办理登记的对应财产,成立法定抵押权,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抵押财产。


  3. 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现有建成建筑物、在建建筑物的已完工部分,法院应予支持。


  4. 土地先抵押、后续地上建筑物另行抵押给第三人并完成登记、取得生效判决的,仅产生抵押权顺位争议,无法排除在先土地抵押权人的合法抵押权,亦不影响在先权利的司法认定效力。


案 例


无锡某担保公司诉无锡某置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时的登记效力及于已建成的建筑物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无锡某置业公司为4000万元借款,将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无锡某担保公司,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明确土地抵押及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仅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未登记当时已建成的地下1-4层、地上1-3层建筑物。


2018年,置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仅确认担保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认可其对土地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理由是该部分建筑物已抵押给上海某甲公司且有生效判决佐证。担保公司提出异议无果后,诉至法院维权。


裁判观点及理由:依据原《物权法》第182条(房地一体抵押规则),我国不动产抵押适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未单独登记的配套不动产,依法视为一并抵押,该权利为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设立前提。


针对案涉建筑物后续抵押给上海某甲公司且已有生效判决的抗辩,法院认为:后续抵押行为仅造成两名抵押权人之间的清偿顺位问题,可依据抵押清偿顺序规则处理,不能否定在先土地抵押权人的法定抵押权,亦不冲突司法判决既判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房地一体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为法定抵押权,无需登记设立。仅土地或房屋单方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动覆盖全部房地财产,未登记财产纳入法定抵押范围,房地共同构成抵押责任财产。


(2)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现存建成建筑物、在建建筑物已完工部分,债权人主张该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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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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