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小讲堂 │ 驾驶证换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2023-06-14


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驾驶证换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NO.32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驾驶人所持驾驶证的有效期已届满,但仍在公安部门规定的申领换证的宽展期内,且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注销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即商初字第2234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的法院,案号(2014)青金商终字第306号。


案情简述:

2012年1月9日,刘某为其所有的鲁B15MXX号牌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产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交纳了保险费。


2012年10月22日,刘某持有效期已届满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投保车辆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即墨市人民法院出具(2013)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刘某赔偿王某继承人各项经济损失96000元。在本次事故中,刘某支付鉴定费4000元,清障费等610元,痕迹鉴定费1600元,合计6210元。


案涉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七款“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1)项约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过。


刘某认为:一、其在投保时并未收到过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代签,大地财险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提出鉴定申请。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署有的“刘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上“刘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二、刘某不是无证驾驶,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驾驶证到期后可在一年内进行换发。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也到交警进行了换发证的领取,因此刘某的驾驶证是有效的,大地财险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事故受害人赔付了死亡赔偿金等96000元,并支付车辆损失、各项鉴定费、拖车费等共计6210元。因大地财险未向向刘某赔付上述款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地财险给付其保险赔偿金102210元。


大地财险认为: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持有的驾驶证未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按时换证,已超过有效期,其已构成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刘某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同时,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大地财险对于刘某关于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无需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依约可以拒赔。此外,大地财险提出刘某赔付的96000元中有一部分是其自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应赔付受害者93337.2元,差额2662.8元应由刘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大地财险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刘某名下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大地财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大地财险辩称事故发生时刘某的驾驶证未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按时换证,已超过有效期,构成无证驾驶。对此,大地财险无证据证实向刘某提供了保险条款,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保险免责条款向刘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大地财险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刘某依法应赔付第三人93337.2元,而非96000元,大地财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应以93337.2元为准。另,大地财险还应给付刘某为查明事故责任、确定损失数额而支出的鉴定费等费用6210元。一审判决:大地财险支付刘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9547.2元。大地财险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大地财险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根据该规定,刘某的驾驶证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有效期一个月,但尚在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内。刘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大地财险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处于换证期间,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而拒赔。对此,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驾驶证换证期间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笔者也认同此观点。


首先,驾驶证处于换证期与“无驾驶证”并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情形。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交通工具,只有取得驾驶证才依法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驾驶证是一种资格证书,需要经过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才能核发,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驾驶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驾驶证一经核发,只有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被吊销或注销。对比之下,驾驶证年审或期满换证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相应地,“驾驶证过有效期”与“未取得驾驶证”存在显著差异。“驾驶证过有效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未取得驾驶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而未取得驾驶证的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此外,与“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相比,“驾驶证过有效期”并没有明显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未取得驾驶证”则超出了保险人所能承保的可测风险的范围。因此,驾驶证过有效期与“无驾驶证”系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


其次,“驾驶证过有效期”不应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范围。所谓“禁止性规定”至少应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该法并没有对“驾驶过有效期”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即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并未明确规定“驾驶证过有效期”的法律后果。因此,“驾驶证过有效期”不属于“禁止性规定”,本案的情节显然不应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驾驶人所持驾驶证的有效期已届满,但仍在公安部门规定的申领换证的宽展期内,且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注销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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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规、风控、审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新能源汽车、建设工程及企业合规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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