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租到“凶宅”,
租客可以解约退租吗?
NO.351
导语
租房时,房屋内部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虽不会破坏房屋硬件,却会极大影响普通人的居住心理感受。如果房东对此刻意隐瞒,租客入住之后才得知实情,能不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拿回押金租金并索要相应赔偿?
案例
2025年5月,程某和房东孙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一套住宅,月租金4500元,租期三年,押金9000元。程某按约定缴纳押金与三个月租金之后正式入住房屋。
2025年8月,程某从邻居口中得知,这套房屋此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得知情况的当天,程某便搬离该房屋。程某希望解除租赁关系,要求房东退还押金、租金,并承担搬家产生的相关费用,申请社区工作站出面调解,但房东孙某拒绝调解。
协商无果,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孙某退还押金、剩余租金,同时赔偿搬家等实际损失。经法院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但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负有先合同告知义务,对于会直接影响承租人是否决定签约的重大事实应当主动披露。房东孙某明知房屋过往情况却没有如实告知,尽管该事件没有损坏房屋墙体、水电等物理使用功能,但违背大众对于居住环境的普遍心理期待,会持续给承租人带来心理上的困扰,致使租客正常居住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程某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原状、主张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孙某退还程某押金9000元,返还房屋未使用阶段对应的租金,同时赔偿程某搬家产生的合理费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解读
法律条文没有专门“凶宅”的法律概念,并不代表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无需告知的小事。房屋租赁交易,不只是简单租赁墙体、家具这些硬件设施,同时也包含安宁、安定的居住心理期待,部分事实即便不影响房子能不能住,却会左右普通人要不要签下这份租房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房东对于这类足以动摇租客缔约意愿的重大信息,负有主动披露的先合同义务,不能等着租客主动来询问。不能以房子硬件完好可以正常居住为由,刻意隐瞒房屋过往发生非正常死亡的经历。一旦刻意隐瞒,就属于违背诚信的根本违约行为,租客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合同解除之后,房东需要返还押金,退还没有实际居住对应的租金,对于搬家费这类租客的合理实际支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中介机构也不能置身事外,居间服务过程当中中介同样负有审慎核查义务,如果未尽核实、披露职责,也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签约时房东已经如实讲明相关情况,租客仍然愿意承租,后续便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解约赔偿。
避坑指南
对于出租方,出租房屋不能心存侥幸,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类重大事实,签约前应当主动如实向租客说明,刻意隐瞒会面临合同被解除、退还钱款、赔偿实际损失的法律后果。中介开展居间业务,也要主动对房屋重大历史信息做核查,做好信息披露,规避居间服务带来的风险。
对于租房的租客,看房签约阶段,可以主动询问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可以把相关告知义务写进租房书面合同。万一入住之后才发现被隐瞒,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邻里证言等证据,及时搬离,优先选择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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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