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租车期间朋友驾车发生事故,
责任由谁承担?
NO.349
导语
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办好租车手续,车辆却交给朋友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需要担责?
案例
2024年3月6日,李某与胡某商议共同租赁轿车。当日由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涉案轿车。之后李某驾驶该车,与赵某等人前往酒吧饮酒。
次日凌晨4时,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状态下酒后驾车,行驶途中撞到路边行道树,造成同乘人员孙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李某没有报警,私自拖离车辆、隐匿逃匿,毁灭事故证据,构成肇事逃逸。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孙某、赵某无事故责任。
受伤的赵某为未成年人,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赵某索赔无果后,将李某、胡某、车辆登记所有人周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李某称与胡某属于合伙租车;胡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晓李某没有驾驶证,也没有同意李某开车,不应当承担赔偿;周某表示,车辆出租时承租人胡某具备合法驾照,车辆投保保险,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证、酒后驾车,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明知李某饮酒仍然搭乘车辆,自身存在过错;同时赵某事发时属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缺位,可以减轻侵权方赔偿。
胡某以个人名义办理租车,二人属于共同租车关系。胡某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没有核实李某驾驶资质,放任无驾驶证人员驾车,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登记车主周某存在过错,周某无需承担赔偿。
综合各方过错大小,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胡某承担2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赵某一方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核心是看各方对于事故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实际开车的肇事驾驶人,一般是承担赔偿的主要主体。本案中李某既无证又酒后驾驶,事故之后还选择逃逸毁灭证据,是引发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因此需要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很多人认为哪怕签了租车合同,只要本人不开车,就不用承担任何风险。但签订租车协议拿到车辆之后,签字人就取得了车辆的实际管控权限,同时负有管理人的安全义务,这份义务并不局限于本人驾驶,也包含对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控。胡某作为共同租车的办理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核实李某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就默许李某驾驶租赁车辆,这份管理上的疏漏和最终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其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
车辆登记所有人也并非必然要为租车之后发生的事故买单,只有车主本身存在过错才需要担责。本案车辆对外出租时,租赁机构已经核验过承租人胡某的有效驾驶证,车辆车况正常,保险手续齐全,登记车主周某对后续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的情况无从预判,不存在过错,故而不用承担赔偿。
同时乘车人自身行为也会影响最终责任分担,明知道驾驶人已经饮酒,依然选择搭乘车辆,本身就属于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再结合本案受害人赵某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客观情况,法律允许据此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避坑指南
租借车辆潜藏不少法律风险,不管是单独租车,还是和朋友合伙租车,一旦接手车辆,就要承担起管理人的责任,务必核实实际驾车人的驾驶证状态,千万不能碍于情面,把车交给无证或者已经饮酒的人驾驶,不要抱有“只是帮忙签个租车合同,自己不开车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作为乘车人,要有基础安全判断,遇到驾驶人无证、饮酒的情况,坚决拒绝搭乘。未成年人外出活动,监护人也应当做好安全教育与监护。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切记不能逃逸、不能私自损毁现场证据,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救治伤员,逃逸行为会进一步加重自身法律后果。
对于车辆所有人、汽车租赁机构,对外出租车辆时要严格核验承租人驾驶证,保证车辆车况完好、保险齐备,履行好前期审查义务,以此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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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