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天天给异性发“早安”“晚安”,
算不算出轨?
NO.352
导语
“宝贝,晚安,好梦哦”。当你的伴侣收到这样的微信,你会怎么想?当这样的消息每天准时出现在别人的手机上,你又会怎么做?
在婚姻中,这种“晚安问候”究竟算不算精神出轨?法律上又会如何认定?
案例
霞女士发现丈夫俊长期向一名异性发送微信消息,内容包含“宝贝,晚安”“记得梦见我”,还向对方倾诉“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指妻子),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霞女士就此与丈夫对峙,俊辩称消息是发给自己小号,只是用来宣泄情绪。诉讼过程中,俊坚持认为只是普通朋友交往,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核查全部聊天记录,确认几项关键事实:双方持续多月高频亲密对话;聊天用语明显超出正常社交界限;男方曾经向妻子承认“酒后乱性”并且道歉;谈及家庭、妻子和女儿时言语冷漠。整套聊天记录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定俊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霞分得55%,俊分得45%。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
解读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并没有“出轨”“精神出轨”的法定概念。婚姻过错的判断,围绕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展开。单纯情感上的好感、精神依恋很难单独被法院认定为过错。仅仅几句晚安问候,没有其他配套证据,不足以在离婚诉讼当中认定对方存在婚姻过错。
但这不代表暧昧聊天完全没有法律意义。长期高频、内容越界的聊天记录,可以和道歉记录、其他佐证组合在一起,构成完整证据链条,用来证明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归入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进而影响离婚案件当中的财产分割。本案并不是凭几句晚安定案,而是结合数月持续聊天、男方曾经道歉、对家庭态度冷漠等多项事实综合作出的裁判。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想要被法院采信,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提交截图存在被对方抗辩伪造的风险,开庭一般要求出示原始手机载体核对;需要能够确认微信账号就是案件当事人本人;获取证据的手段也不能违法,私自破解手机、安装窃听软件取得的材料会被排除。遇到重要聊天内容,也可以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语音、文字记录,强化证据效力。
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婚姻过错,会带来系列法律后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行为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也会成为抚养权考量因素。如果行为升级达到同居、重婚程度,还会触及刑事法律责任。
避坑指南
婚姻当中,道德层面的暧昧和法律层面的过错不能直接划等号。普通闲聊、简单问候一般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长期越界的亲密交流,会埋下离婚诉讼当中的不利隐患。
如果发现配偶存在异常聊天记录,不要冲动争吵、不要擅自删除对方手机内容,也不要采取窃听、盗取账号等非法手段取证。优先保全原始手机记录,完整保存聊天,必要时办理公证。
作为举证一方要明白:单一几句暧昧话语很难实现多分财产的诉求,尽量多收集配套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才更容易被法庭采纳。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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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