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扫黑除恶解读(六))

2026-09-30


连载说明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把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十类新型黑恶犯罪以及 “六霸” 等涉黑涉恶情形的认定标准,读懂相关司法认定逻辑与实践典型案例,本栏目将分期推送《扫黑除恶解读》系列内容。


后续,我们会依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法定特征、恶势力组织构成要件、十类新型黑恶犯罪表现形式、“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 各类霸痞违法情形结合实务案例展开解读,帮助大家分清合法维权与黑恶犯罪边界,明晰各类涉黑涉恶行为识别要点,敬请持续关注本栏目更新。


前言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是扰乱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建设“平安中国”社会治理目标路上不可小觑的“拦路虎”。回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社会治理情状,不难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一直是困扰人民群众安全生活的社会顽疾之一,令人不禁对其深恶痛绝。因而,我国也曾多次开展关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治理的专项打击活动,并在不同时期取得重要成效,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显著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而,立足于新形势,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的认定

——软暴力催收


一、软暴力的认定



从政策和通知来看,软暴力催收所着重关注的行为表现主要为:为索取债务,在线上线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跟踪、守候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的违法犯罪团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第一条,“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跟踪贴靠、揭发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手段;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水断电、派驻人员据守控制办公场所等扰乱生活经营秩序手段;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同样认定为“软暴力”。


“软暴力”入罪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手段的“软暴力”性(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效果的“心理强制”性(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目的的“不法性”(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结果的“相当性”(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曾因相关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有组织地实施的。


二、软暴力催收的可能罪名



“软暴力”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多种犯罪的行为手段。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结合典型案例,以下罪名是“软暴力”催收、敲诈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刑法红线”:


(一)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构成要件:(1)行为方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主观要件: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3)结果要件: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情节恶劣”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针对特殊群体(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形成了以赵某、郭某焕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催收员等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雇佣300余名业务员。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该公司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辱骂、威胁、恐吓。


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催收人员曾恶意占用报警电话线路骚扰办公电话19小时,甚至威胁“轰炸”20余个派出所的值班电话。经审计,该公司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


2020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构成要件:(1)行为方式: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2)对象: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3)结果: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软暴力”入罪逻辑:本罪专门规制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的行为。恐吓、跟踪、骚扰等“软暴力”手段,情节严重的,直接构成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被告人戴某隆,上海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戴某隆向王某某借款800万元,约定日利率0.2%。在王某某已归还部分本息的情况下,戴某隆数次将未归还钱款按日利率0.2%计算的利息转为本金,追加签订新借条。至2018年3月,王某某已支付本息1400余万元。2018年6月,戴某隆将出借人变更为他人,重新签订80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3%。


2019年3月,戴某隆为催收债务,前往王某某公司办公场所留宿长达一周,强占办公场所;后更换门锁、安排保安把门,致使公司员工无法进入工作,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催讨未收回钱款,戴某隆于2019年4月授意他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王某某报案后,戴某隆被抓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戴某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戴某隆采用胁迫、骚扰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鉴于一审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戴某隆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构成要件:(1)行为方式: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2)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为三千元以上(各地可在二千元至五千元幅度内调整),“数额巨大”为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三十万元以上。


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起,李某思、曾某运(均在逃)等人为攫取巨额不法利益,先后利诱、招揽并组织洪某都、曹某州等数百人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专门采取视频裸聊方式勒索财物。


该犯罪集团以网络暧昧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以获取手机通讯录,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裸露视频冒充真实裸聊场景,截取、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后,以发送给其亲友、单位领导相威胁。


其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下设29个“裸聊”敲诈组、7个“杀猪盘”组和多个技术支付组。截至2020年11月,敲诈金额高达1.2亿元。其中,洪某都在该集团担任财务,负责资金收取、对账及工资发放。


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温州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组织偷越国境罪等对洪某都、张某强等共计405人分批提起公诉,认定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对39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构成要件:(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等。(2)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

2013年3月,袁某厚注册成立广告传媒公司,接手经营六网论坛自媒体网站平台,该平台未取得新闻采编、发布资质。袁某厚利用其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兼职身份,指使员工搜集六安市境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负面信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者不撤回、不删除相威胁,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实施91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279万余元;以曝光威胁强迫6家单位购买煤炭、拓印纸、接受宣传服务,涉案金额845万余元;多次恐吓他人,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厚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构成要件:(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起,汤某甲先后邀约多人注册成立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该组织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三年以内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


该组织采取发送拼接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短信,以及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对不能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滋扰施压。该组织有严格纪律规约,如贷后部门员工每日催收额未达3000元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军警院校学生放贷。


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导致20余名年轻被害人自杀、自残、抑郁、退学等,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70万余条。


夹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汤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1.扫黑除恶解读(一)

2.扫黑除恶解读(二)

3.扫黑除恶解读(三)

4.扫黑除恶解读(四)

5.扫黑除恶解读(五)


作者:白雁军  张飞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白雁军  律师



华炬党委委员,律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曾任职于晋中市人民法院,现任山西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山西省电视台、广播电台特约嘉宾。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