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载说明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把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十类新型黑恶犯罪以及 “六霸” 等涉黑涉恶情形的认定标准,读懂相关司法认定逻辑与实践典型案例,本栏目将分期推送《扫黑除恶解读》系列内容。
后续,我们会依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法定特征、恶势力组织构成要件、十类新型黑恶犯罪表现形式、“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 各类霸痞违法情形结合实务案例展开解读,帮助大家分清合法维权与黑恶犯罪边界,明晰各类涉黑涉恶行为识别要点,敬请持续关注本栏目更新。
前言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是扰乱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建设“平安中国”社会治理目标路上不可小觑的“拦路虎”。回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社会治理情状,不难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一直是困扰人民群众安全生活的社会顽疾之一,令人不禁对其深恶痛绝。因而,我国也曾多次开展关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治理的专项打击活动,并在不同时期取得重要成效,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显著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而,立足于新形势,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恶势力”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概念演变
恶势力概念在“严打”历史背景下基于社会治理实践的需要而诞生。自1995年起,恶势力一词多次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社会治理的重点对象被提及。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抓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1996年、1997年《政府工作报告》均采用近似表述,并阐明了国家对流氓恶势力重点打击的态度。伴随着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恶势力在政府文件中的表述也有所转变。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和黑恶势力。”黑恶势力一词自此取代了流氓恶势力的提法。而后,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厉打击方针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得到重申。
“2006年2月,全国开展第二次‘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31个,铲除‘恶势力’2.4万个。”面对庞大的恶势力数量,为了总结该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12月9日出台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恶势力概念,初步将恶势力引入规范领域。《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初步指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这是恶势力概念规范化嬗变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标志着恶势力法律地位的基本确立。2018年《指导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的概念进行了立法明确,虽然所采定义与2018年《指导意见》和2019年《意见》中的恶势力定义并无二致,但是宏观上,该法的出台化解了2009年以来恶势力概念仅在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窘态,标志着恶势力从习惯用语、政策表达正式上升为正式法律概念,进而在规范层级效力显著强化。
二、恶势力的构成特征
(一)主体的层级性、稳定性、规模性
首先,恶势力组织内部有一定程度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恶势力内部组成包括纠集者和其他成员。
其次,恶势力具有成员构成上的稳定性。根据2019年《意见》,恶势力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也即至少有纠集者和其他一名成员多次参加恶势力活动。这是组织体相对稳定性的征表,如果成员构成上没有重合,就只能认定为普通共同犯罪。
再者,恶势力具有一定规模性,这是恶势力组织结构方面的量化特征。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其引发的公众心理强制、恐慌一部分来自于组织结构上的规模性带来的震慑。恶势力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根据2019年《意见》,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三类人员也囊括其中。
(二)行为的组织性、多样性、稳定性
首先,恶势力行为具有组织性。恶势力作为一个组织体,天然具有组织属性,其组织属性的外在征表即是行为方式上的组织性。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恶势力组织的集体意志,因而行为特征的认定不能以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为基础,而有赖于对为了确立、维护、扩大恶势力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恶势力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行为的考量。
其次,恶势力行为具有多样性。一方面,恶势力违法犯罪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恶势力主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指恶势力惯常实施且能够较明显地反映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手段也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不限于暴力行为,还包括威胁和软暴力等非暴力行为。
再者,恶势力行为具有稳定性。上述组织体成员结构的相对固定性是恶势力稳定性的静态呈现,稳定性的动态上则表现为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空间内的多次实施。
(三)后果特征的复合危害性
恶势力在后果上彰显出复合危害性。一方面,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另一方面,恶势力行为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而危害结果具有辐射性和长期性,这是恶势力严重刑事可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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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雁军 张飞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白雁军 律师
华炬党委委员,律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曾任职于晋中市人民法院,现任山西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山西省电视台、广播电台特约嘉宾。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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