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无权代理的规定

2023-05-19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无权代理的规定


NO.13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的有关内容。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授权。代理权是代理行为发生的基础和前提,代理人只有基于代理权才能从事有效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从理论形态上,以有无代理权表象为标准,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本条所说的无权代理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三是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法定情形的出现使得代理权终止,但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使之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拒绝追认使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使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希望尽早确定其效力,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


第三,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的权利。


第四,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催告权指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撤销权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前,可撤回其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行为人也就是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一、相对人为善意时,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时,允许相对人选择,即:要么让行为人直接承担行为后果;要么让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二、相对人为恶意时,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业务员刘某至乙公司采购空调,见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遂自行决定代公司购买一批,货运到后,甲公司认为这一批防水暖风机很有市场,就对外销售,但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未付,此时,甲公司想到是业务员刘某擅自做主购买,乙公司应找刘某付款,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是对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上述案例中,业务员刘某虽然无代理权限,但是防水暖风机买来之后,甲公司已经对外销售了,其行为已经代表甲公司对刘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追认,故买卖合同对甲公司产生效力,甲公司应当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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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首次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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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袁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