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表见代理的效力

2023-05-24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表见代理的效力


NO.14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有关内容。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善意,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无过失,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后,仍然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称为无权代理。

案例分析


被告王某二假冒被告某学院的名义,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被告刘某购买涉案房屋,被告刘某支付了全款。原告王某一与被告刘某签订《无产证补充协议》,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交付定金和余款。其后,原告收到被告某学院告知函,得知被告刘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被告王某二涉嫌合同诈骗案发。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某学院名下。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二出售涉案房屋时任该公寓物业副主任,且在涉案房屋的《城市供用水合同》中被告王某二对外代表某学院在供水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因此,被告王某二具有某学院代理权的外观,符合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虽被告刘某与某学院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中某学院的公章是王某二伪造的,但被告刘某作为普通购房者无辨别的能力,被告刘某有理由相信能够合法地从王某二手中购得该案涉房屋。因此被告刘某作为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对王某二的代理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故法院判决最终判决被告某学院支付原告购房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二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促进交易安全的实现,而让无权代理对本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某学院在被告刘某办理缴纳水费手续时为其出具认可其所有权证明,且在涉案房屋的《城市供用水合同》中被告王某二对外代表某学院在供水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使得被告王某二具有代理权的外表和假象,被告刘某在善意的情况下与被告王某二签订买卖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某学院应该对被告王某二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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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首次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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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袁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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