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职务代理的要求

2023-05-05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职务代理的要求


NO.13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职务代理的有关内容。


职务代理,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


职务代理有三个特征:


一、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二、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

一、确认了职务代理。明确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例分析


原告某置业公司、被告肖某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甲方栏处由第三人杨某签字并盖有原告公司章印。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肖某向第三人杨某支付部分购房款,杨某出具收条,后肖某未能按时将所剩款项支付。现原告以余款若干被告至今未付为由,诉请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对于第三人杨某收取被告款项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对此,法院认为第三人杨某代表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并预收被告房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辩称杨某收取被告案涉房款系其与被告个人之间的往来而与原告无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杨某收取被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依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职务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属于代理行为,因此其自己代理的一切事项,都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由职务代理人所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本案中杨某乃代表原告公司以房款的名义收取款项,并且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虽辩称该款项中部分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往来,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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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类型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首次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人为特别法人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适用范围

代理的效力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

第三人代理吗?

供稿 | 白雁军  袁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