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吗?

2023-04-2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吗?




NO.13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复代理的有关内容。


理论上讲,复代理是相当于本代理而言的。本代理,又称为原代理,指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转代理或者次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存在原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两层代理。


复代理的四个特征:


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即复代理人是直接由代理人选定的,且复代理人和代理人并不是被代理人的共同代理人。


二、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且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复代理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四、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



根据本条规定:

一、确认了原则上不允许选任复代理人,但允许复代理的两种情形:第一是被代理人允许。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第二是出现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可以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二、明确了复代理成立后的关系处理,即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三、明确了非紧急情况下代理人擅自选任复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即非紧急情况下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因张三委托李四为其女儿办理转学事宜,张三向李四微信转账25000元,李四又委托唐某办理转学事宜。后张三之女未能转学,李四向张三出具书面意见,载明:“李四先退还现金2000元,余下在2020年11月底前退还。”后李四退还了现金2000元后,一直拖延支付后续款项。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三委托李四为其女儿办理转学事宜,并预付了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四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四辩称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案外人唐某,应向唐某追讨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转委托经张三同意或者追认,李四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故对李四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张三主张李四退还23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本案中,李四将张三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并没有得到张三同意或者追认,本案也不属于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情形,因此,李四仍应对张三的委托事项承担履行义务,在履行不能时,李四需要承担返还已付款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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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袁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