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孩子随母姓,村里就不给分钱

2026-07-28






入市收益分配方案损害无地成员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



导读


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本是家庭内部的选择。但在一些农村地区,姓氏却成了能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硬杠杠”。 2026年,各地持续推进移风易俗、规范村规民约。江苏金湖的一起案件,把这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一名幼儿,只因随了母亲的姓,就被村组剥夺了参与集体收入分配的资格。



案例速览


梁某某于2021年5月出生,随母亲姓。同年6月落户于其父亲所在村组。该村组就2022年和2023年集体土地收入制定的分配方案规定,未成年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随家庭户主姓,不得随户口不在村组的爸爸姓或者妈妈姓。因梁某某随母亲姓,村组拒绝其参与分配。梁某某父亲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随母亲姓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村组从宗族观念出发,以梁某某未随家庭户主姓为由限制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际剥夺了梁某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判决撤销涉案分配方案的违法条款,支持梁某某获得村组集体经济收益。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穿透案例:

姓氏能不能成为分配收益的条件?



【一】

子女随母姓,受法律保护


很多人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孩子生下来就得跟爸爸姓。这个观念在法律上早就站不住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就是说,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两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父母双方都有平等的“冠姓权”。梁某某随母亲姓“梁”,是法律赋予的选择权,既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姓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二】

剥夺“随母姓”孩子的分配权,违法在哪?


村组辩称:分配方案是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是“村民自治”的体现。这个理由站不住脚。村组以“随户主姓”作为分配条件,实质是以姓氏为标准进行歧视性划分,与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直接冲突。具体来说,这触及了两个层面的法律底线:


其一,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梁某某落户于父亲所在村组,户籍在册,依法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组不能因为姓氏不同就剥夺其成员资格和财产分配权。


其二,变相否定了妇女的平等权利。梁某某随母姓,村组就不给分配,实质上是惩罚选择随母姓的家庭。这间接否定了妇女在子女姓氏选择上的平等权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三】

村集体的分配权,不是无限的


村组可能认为:分配方案是多数人同意的,代表了集体意志。但村集体没有权力以姓氏为标准来区分“谁可以分钱、谁不可以分钱”。姓氏选择属于家庭自治范畴,受法律保护,不需要村集体来“批准”。村集体可以决定分配方案的具体规则,但无权设定与法律相抵触的前置条件。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以姓氏为由限制分配,实际剥夺了当事人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


行动指南: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


第一,确认孩子的户籍和成员资格。只要孩子户口在本村、与村集体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姓氏不是法定认定标准。如果村集体以“随母姓”“随父姓”等为由限制或剥夺你的分配权益,可以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发现违法的村规民约条款,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责令改正。


第三,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发现权益被侵害后,可以先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反映,要求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条款。协商无果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分配方案并主张应得的份额。法院支持了梁某某的诉讼请求,说明类似案件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结语


一个孩子,只因随了母亲的姓,就被村组挡在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大门之外。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姓氏不是分配集体收益的条件,村集体无权以姓氏为由剥夺成员权益。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是家庭的选择,不是村集体说了算的。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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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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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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