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市收益分配方案损害无地成员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
导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2026年,各地入市改革持续深化,乐平市推动6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什邡市明确收益内部分配规则并开发信息监管平台。但入市收益怎么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是按承包地面积分,还是按人头分?重庆的一起案例,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
案例速览
重庆某地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当地某社区第一居民组的一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纳入入市试点,以出让方式入市交易,入市价格12.07万元/亩,航拍测绘面积136.82亩,获得入市收益1651.42万元。
2020年8月,该居民组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合计6.6万元/亩)纳入分配,以户为单位,按每户现场实际测量的承包地面积计算。全体承包农户实测面积共计198.97亩,需分配资金1313.2万元。
蒋某某及其父母均系该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该组均没有承包地。蒋某某认为该分配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方案。
法院审理认为,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以198.97亩为基数、按6.6万元/亩标准分配,合计需1313.2万元,而此次入市实际获得的该项补偿仅为903.01万元(6.6万元/亩×136.82亩)。按该方案分配,将大量占用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等入市收益,必然导致包括蒋某某在内的无承包地或承包地较少的成员在另行分配时可分得的收益减少,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收益分配方案。
穿透案例:
为什么“按地分钱”的分配方案会被撤销?
【一】
入市收益的构成:不是所有钱都能“按地分”
本案的根源在于,居民组把入市收益中本应归全体成员共享的部分,拿来“按地分配”了。入市收益并非单一款项,而是由不同性质的部分构成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6.6万元/亩),这两项与具体承包地直接相关,补偿对象是承包经营权人;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5.47万元/亩),这两项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居民组的分配方案,只分配6.6万元/亩那一部分,但计算时却用了198.97亩——这个数字远远大于实际入市的136.82亩。多出来的62.15亩的分配金额从哪来?只能从属于全体成员共有的5.47万元/亩那部分里“借”。这相当于把全体成员共有的蛋糕,切给了有承包地的少数人。
【二】
“民主议定”不能成为侵害少数人权益的理由
居民组辩称:分配方案是经过民主议定的。但法院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自行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但所形成的分配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居民组的分配方案虽经民主程序通过,但实质内容侵害了无承包地成员的合法权益。民主程序不能为违法内容“背书”。
【三】
无地成员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蒋某某及其父母均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没有承包地。没有承包地,不等于没有成员资格。只要具有成员资格,就依法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分配方案不能以“有地才有份”的逻辑,将无地成员排除在收益分配之外。尤其是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这类源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分配逻辑应当是“按成员身份分配”,而非“按承包地面积分配”。2026年,各地在推进入市改革时也在持续规范收益分配机制,如什邡市明确扣除成本后,20%强制提留为集体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由成员民主决策分配。
【四】
收益分配的底线:全体成员共享改革红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的是让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让农民共享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如果收益分配方案只照顾有承包地的成员,无地或少地的成员被排除在外,改革红利就成了少数人的“独享”。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虽经民主议定程序但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予以撤销,及时有效维护了少数无承包地以及承包地较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行动指南: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
村集体制定入市收益分配方案,这几个法律风险必须避开:
第一,区分收益来源,不同性质的款项适用不同分配规则。入市收益中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与具体承包地直接相关,可以按承包地面积分配。但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属于全体成员共有,应当按成员身份分配,不能“搭车”分配给有承包地的少数人。
第二,“民主议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村民会议或户主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如果内容侵害了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被法院撤销。民主程序解决的是“怎么定”的问题,不能替代“定什么”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分配方案要兼顾全体成员利益。制定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无承包地、承包地较少的成员的分配权益,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公平享有改革红利,避免“多数人分、少数人看”。
第四,保留完整的决策和公示记录。村民会议或户主会议的召集通知、签到表、表决记录、分配方案公示材料等,既是证明程序合法的重要证据,也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要求。
结语
地是集体的,收益也是集体的——入市收益不是“谁有地谁分钱”,而是“谁是成员谁有权”。按承包地面积分配入市收益,看似公平,实则把无地或少地的成员排除在改革红利之外。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清楚:民主议定不能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入市收益分配,公平是底线。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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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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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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