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因就学迁出户籍,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6-07-23






因就学迁出户籍,

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导读


孩子考上大学,把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城市,是很多农村家庭的喜事。但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分钱时,户口已经迁走的孩子还能不能分一份?重庆的一起案件,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



案例速览


蒋某甲、蒋某乙原系重庆某村七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6年,因蒋某乙就学需要,二人户籍迁至本县其他乡镇。此后,蒋某甲未在城镇获得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蒋某乙仍为在校学生,家庭生活基础仍在原村组。


2019年,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村七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助费。该村七组以“现有户籍人口”为依据制定分配方案,未将蒋某甲、蒋某乙二人纳入分配范围。二人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穿透案例:

为什么“户口迁出”不等于“资格丧失”?



【一】

成员资格认定,要看“实质”不看“形式”


很多人以为,户口在村里就是“自己人”,户口迁出去了就不是了。这个想法不准确。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在本集体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并结合户籍登记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说明,认定成员资格要看三个因素:户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户籍只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标准。


本案中,蒋某甲、蒋某乙虽因就学将户籍迁出,但蒋某甲在城镇并无固定工作与稳定社会保险,蒋某乙作为在校学生尚无独立生活来源,家庭在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续。法院据此认定,二人未在城镇形成新的、稳定的生活保障基础,不能仅因户籍迁出就认定其丧失成员资格。



【二】

因就学迁出户籍,法律明确不丧失成员资格


针对因就学等特殊原因迁出户籍的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确:防止农民因户籍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而陷入“两头落空”的权利困境。对于因上学、服役等原因暂时迁出户籍的农民,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资格保留安排。他们在学业完成或服役期满后,仍有权回到原集体。本案中,蒋某甲、蒋某乙户籍迁出的原因是“就学”,恰恰是第十八条明确列举的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法定情形。



【三】

村集体以“户籍不在”为由排除分配,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某村七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以“现有户籍人口”为依据,未将蒋某甲、蒋某乙纳入分配范围。法院认定,该分配方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益。只要成员资格未丧失,就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村集体以“户籍不在本村”为由将其排除在外,实质上是否定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成员资格存续规则。



【四】

政策保障:就学迁出属合理流动,权益不应“两头落空”


本案裁判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避免了农民因户籍“农转非”或在城乡间合理流动而陷入“两头落空”的权利困境。 2026年,各地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因就学等合理事由暂时迁出户籍、未在城镇落实稳定保障的农民,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丧失。本案的裁判路径,为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动指南: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


第一,确认迁出原因是否属于法定保留情形。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迁出户籍的,不丧失成员身份。如果你的户籍迁出属于上述情形,且未在迁入地获得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你的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保留。


第二,确认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存续。如果家庭在原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续,说明你与村集体仍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证明成员资格未丧失的有力证据。


第三,发现权益被侵害,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村集体以“户籍不在”为由将你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外,可以先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反映。协商无果的,可以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成员资格并主张分配权益。


第四,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户口本、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就学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都是证明成员资格的重要证据。如果村集体以“户籍不在”为由拒绝分配,建议保留相关的书面通知或会议记录。


结语


孩子考上大学把户口迁出去,是为了读书,不是为了“离开”这个家。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因就学迁出户籍,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只要你在城镇没有稳定的工作和保障,家里的地还在,你就还是村里的人。


附:相关法条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八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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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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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