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金额应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生活教育现状、双方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案释法】
小美和小帅系婚外情人,2020年二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苗苗,但好景不长,小帅意外丧生,孩子便由小美独自抚养长大。随着苗苗的年龄增长,孩子的生活、教育支出不断增多,小美深感经济压力,于是便跟小帅父母提出请求其负担孩子的生活支出,小帅父母以年迈为由拒绝小美的要求。随后,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帅父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认定:苗苗生父小帅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孩子的母亲小美仍然在世,可以作为孩子抚养人,由其来对孩子进行抚养。至于小美要求小帅父母代替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首先,孩子祖父母没有义务代替孩子父亲承担这一责任;其次,孩子祖父母本身也是年事已高,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综合本案,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价值观因素考虑,故法院对小美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
非婚生子女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在日常生活中也因其身份的特殊性饱受诟病,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我国《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倡导未婚生育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本着敬畏生命的精神,慎重对待自己的人生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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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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