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入职前夕遭遇车祸,
能否主张误工费?
NO.333
导语
交通事故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普遍将事故前工资流水作为认定误工损失的核心材料。然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即将入职,却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按期上岗,在没有实际误工收入凭证的前提下,受害人主张误工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得到支持吗?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贯彻损害填平原则,赔偿范围既涵盖受害人已发生的直接财产支出,也包含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可得利益损失。误工费项下“收入减少”不能狭义理解为事故前已发放的工资差额,对于准就业群体,确定丧失的预期劳动报酬同样属于应予填补的损失范畴。司法认定可得收入损失,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要件。侵权人实施交通肇事等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人身健康权,致使其丧失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确定性要件。受害人持有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正式录用文件,入职时间、岗位、薪资标准明确,若非本次事故,必然按期入职获取稳定报酬,区别于仅口头邀约、未落地的求职机会。
第三,可预见性要件。以一般理性人标准判断,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预见受害人受伤休养将直接错过既定入职安排,进而产生收入损失。
第四,因果关系要件。受害人无法上岗、丧失劳动收入完全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者存在直接、唯一因果联系。
工资流水仅为证明收入的一类证据,并非司法认定误工损失的唯一标准。对于已敲定就业但尚未实际发放薪资的当事人,法院可结合同期同岗人员薪资、行业平均收入、误工期鉴定意见综合酌定误工费,契合人身损害填平原则与可得利益保护规则。
真实案例
2025年6月14日,张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何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误工期为180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何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时张某刚完成高职学业,已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置前往企业的入职高铁票,约定按期报到上岗。车祸造成张某伤情严重,长期休养无法入职。后续张某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保险公司坚持理赔标准,以张某无工资流水、未实际上班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误工费以在岗期间实际收入减少为前提,张某无既往薪资凭证,仅凭误工期鉴定不足以佐证存在误工损失,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未实际入职人员可否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裁判核心在于侵权行为是否造成确定收入丧失,不以事故发生时已领取工资为必备条件。张某提交劳动合同、入职车票、同期入职同学工资流水等完整证据,足以证实其就业安排明确、劳动收入可稳定获取,交通事故直接阻断其务工获利,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参照同岗位薪资标准,酌定张某误工费18000元。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分担,合计赔付张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
避坑指南
可得利益损失的核心在于确定性,只有原本必定或者极大概率可以获得的利益才可索赔,单纯的预期机会、潜在收益、不确定性收益等,一般不予支持。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确定性、可预见性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证据清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时间、各方责任、侵权主体;对方车辆保险单、投保信息,锁定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肇事方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2.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误工期、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
3.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正式录用通知书;约定报到时间、岗位、薪资标准的书面材料;和企业HR、负责人沟通入职事宜的微信、短信、录音。
4.目标企业同岗位薪酬公示、行业薪资标准、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数据;与保险公司、肇事方协商理赔的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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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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