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宠物狗咬伤宠物狗,
治疗费由谁承担?
NO.334
导语
大家普遍清楚,宠物犬咬伤行人,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层面,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动物本身具备不可预判的攻击性,只要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无论饲养人主观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义务。可若受伤对象不是行人,而是另一方饲养的宠物,犬只互撕造成财产损失,这套规则是否同样适用?即便自家出门牵好了牵引绳,还需要赔付对方宠物的治疗费用吗?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解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法条中“他人损害”既包含人身伤害,也涵盖他人宠物、财物等财产损失,犬只互伤同样适用无过错归责逻辑。动物本身存在难以完全预判的应激与攻击本能,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而言,约束管控宠物是法定持续性义务,单纯拴上牵引绳不能直接等同于已尽全部安全管理职责,管控标准需要结合犬只体型、品种性格、活动环境综合判定,大型具有攻击性的犬类,仅靠牵引绳约束存在明显管控漏洞,还应当配套嘴套等防护工具。
该类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饲养人希望减轻或免除自身赔偿责任,需要自行举证证实受害一方存在主动挑逗、放任宠物脱离看管等重大过失,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就要依法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双方都没有尽到妥善看管自家宠物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按照过错大小分摊宠物治疗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真实案例
甲、乙为同一小区住户,甲饲养比熊犬,乙饲养金毛、泰迪两只犬只。某日乙在楼下遛狗,金毛佩戴牵引绳、泰迪未拴绳。甲开门时,家中比熊无人看管自行冲出楼道,跑到楼下后被乙饲养的金毛咬伤。甲为治疗宠物花费医疗费三千余元,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乙辩称金毛已拴绳,是对方小狗突然冲出来,自己来不及制止,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大型犬金毛的饲养人,仅使用牵引绳未搭配嘴套,未做到充分管控;同时甲开门未尽看管义务,放任自家小型犬独自跑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相关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乙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自行承担70%损失。
避坑指南
1.分犬种落实完整管控措施
小型犬外出全程牵引;大型、烈性犬除牵引绳外建议佩戴嘴套,仅牵绳无法完全免除赔偿责任,防止犬只突发应激撕咬其他宠物。
2.居家、外出双重看管,避免宠物脱管
开门、进出楼道时看好自家宠物,切勿放任犬只独自冲出家门;宠物自行外出受伤、咬伤他人,主人通常承担主要过错。
3.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留存完整证据
保存宠物伤情照片、诊疗收费票据、小区监控录像、现场证人证言,作为划分责任、核算损失的关键依据。
4.投保宠物第三者责任险分散风险
犬只咬伤其他宠物、路人产生的医疗费、赔偿金,可通过保险分担经济支出,降低饲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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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