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善意取得
NO.247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条解析
本条对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所有权人有追回权。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二是善意取得。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是原所有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参照适用。即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案例分析
2018年2月8日,被告任某某与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认购协议书》,将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以21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折抵给任某某,并向任某某出具21万元以房折抵工程款的收据一张。同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约定将位于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以18万元卖于王某某,并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期限。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9月20日两次分别向任某某支付房款13万元、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且承诺2019年2月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就已得知该房屋是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现被告拒不交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以及原告自购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利息;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公示为要件,被告任某某虽与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认购协议书》,但该房屋产权未转移,故被告任某某对黄陵县XX镇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的房屋处分为无权处分,且其未得到产权人的追认,原告王某某在明知该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与被告任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之理由成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其中13万元应自2018年2月9日开始计息,5万元应自2018年9月20日开始计息。
相关链接
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
相邻环保关系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私人所有权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相邻权避免对相邻权利人
造成损害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人管理
共有人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分割共有财产(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效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