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

2024-06-12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


NO.232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承担着基于本权产生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社会性义务。


本条的立法理由在于,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同时应履行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土地贵乎利用,以尽地利,但应防范损及邻地以策安全,为事理之当然。”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是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比如,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挖地基建新房,在开挖地基的时候要注意避免危及到李四房屋地基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要避免外墙挤压到李四的房子。又如,张三在埋设排污管道时,要避免污水渗漏到李四的屋子里。如果李四因张三开挖地基、埋设排污管道等行为,导致其房屋安全受到危害的,可以要求张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原、被告三家房屋相邻,因原有通往被告张乙、张丙的道路狭窄,交通不便,2021年4月,被告张乙、张丙共同出资将属张乙管理使用的地名为“园子地”的承包地改扩为入户道路,该道路呈东西向并有弯道,宽度最窄处约4米,最宽处约5.2米,弯道处经过原告张甲的入户路并与张甲的猪圈外墙脚紧邻,该猪圈外墙面现已开裂。原告张甲认为该道路对其猪圈安全及入户道路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4月19日,经该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主要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方负责围绕原告猪圈外挡墙做一条排水沟从西到东长20.5米,宽20cm,挡墙从南到北长11.5米,高1米;2.被告方负责填高从南到北的土方与原告大门口最高点一平,原告不得干扰被告施工;3.道路开通后原告方不得在路沿下种植任何植物,任何一方不得在路上堆积任何杂物及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4.原、被告双方的进家道路必须越走越宽,三家人共同维护,保持路面不低于4米宽,不能再以此事引发新的纠纷。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后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判决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原、被告房屋相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规定,二被告为通行便利,开挖道路,该道路有利于原、被告的通行,其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应当考虑到是否会对原告的通行、房屋等产生妨害,案涉道路现远低于原告方的入户路,并与原告猪圈外墙紧邻,从长远看,对原告方的入户通行和猪圈的安全有一定的不便和安全隐患。原、被告因案涉道路发生纠纷后,经该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原、被告经该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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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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