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逾期未搬迁视为选择产权调换”属于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吗?

2023-07-13

Q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逾期未完成搬迁的,视为选择产权调换”,属于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吗?

A

不属于。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除了载明“本机关决定如下:……二、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征收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外,还明确了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办理移交手续和完成搬迁,只有逾期未完成搬迁的,才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据此可知,征收人不仅给予了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而且设置了合理的选择期限,并未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案情简介】


向上滑动阅览判决书


周清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

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9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清源,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何智能,区长。


再审申请人周清源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行终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清源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一)评估严重违反法律。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没有履行实地勘查程序,没有调换房屋评估资料,对其评估遗漏评估项目,初步评估结果未进行公示和进行现场解释说明,采纳的技术方法存在问题,评估价格较低侵犯其合法权益。(二)补偿决定前置程序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未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补偿方案未依法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听证等程序,补偿款没有做到专款专户、足额到位。(三)补偿决定本身存在违法。未进行公告程序,产权调换房源距离较远、不符合旧城改造要求,规定的“逾期未完成搬迁的,视为选择产权调换”缺乏法律依据并剥夺其选择权,对屋内装饰装修既未与之协商亦未在分户报告中予以评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红桥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结合申请再审理由、原审查明事实以及在卷的证据材料等,分述如下:(一)关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⒈关于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在案证据证明,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后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代表的现场监督下,通过投票方式选定的项目评估机构为二级资质,具有评估资质,且征收部门亦将选择评估机构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公告。⒉红桥区政府提供的送达回执等证据能够证明评估分户报告单已经依法送达以及再审申请人拒签的事实。红桥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公示程序,评估分户报告单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再审申请人在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后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现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评估过程不合法等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前置程序。红桥区政府提供的《房屋现状调查表》能够证实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该《房屋现状调查表》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但调查表上被调查人签字处有其加盖的印章,该《房屋现状调查表》亦载明了未登记建筑的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有未登记建筑且属于远年未登记建筑应按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其可以就此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三)关于补偿决定本身存在的问题。⒈关于就近安置的要求。安置房源中红桥区和苑D地块由天津市红桥区实施行政管辖,与被征收地段距离适当,结合天津市作为直辖市市区可利用土地少的实际情况,红桥区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区位属于就近地段。且该区政府亦提供了另外两处不同位置、不同均价、不同入住时间的产权调换房屋,极大地增加了被征收人的选择空间。故当地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并不损害其合法利益。⒉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法进行公告的主张,红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依法进行送达,且再审申请人亦认可已经收到,其相关权利已经获得保护。被申请人红桥区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该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告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并教育引导被征收人依法协商,服从公正合法的征收及补偿决定,故此程序瑕疵不影响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也不足以否定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⒊就补偿方式剥夺其选择权的主张,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除了载明“本机关决定如下:……二、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征收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外,还明确了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办理移交手续和完成搬迁,只有逾期未完成搬迁的,才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据此可知,红桥区政府不仅给予了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而且设置了合理的选择期限,故有关剥夺选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⒋就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款没有专款专户足额到位、房屋装修补偿数额没有经过协商等主张,结合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征收决定的范畴,应在诉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进行解决。


综上,周清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清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诚轩

书记员 侯伟航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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