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逾期未完成搬迁的,视为选择产权调换”,属于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吗?
A
不属于。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除了载明“本机关决定如下:……二、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征收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外,还明确了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办理移交手续和完成搬迁,只有逾期未完成搬迁的,才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据此可知,征收人不仅给予了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而且设置了合理的选择期限,并未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案情简介】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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