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出资在集体农用土地建设房屋,房屋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租赁给甲长期使用,后又签订补充合同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该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A
我国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征用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该补充合同的实质是“以租代征”,利用这种方式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严重损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故该补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修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案情简介】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该专栏由律所合伙人律师毕波牵头成立,李海龙、刘贵燕、滕欣、郭幸、赵小洁等多名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共同参与的法律服务团队精心打造,用实务案例及裁判观点,解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中遇到的实务问题。
本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领域内相关行政、民事、刑事实务案件的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和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避免履职风险,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563510191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