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NO.249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的规定,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遗失物与废弃物不同,废弃物是故意抛弃之物。丢失遗失物的人,称遗失物丢失人。拾得遗失物,是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人,称拾得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所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道遗失物丢失人的,可以张贴招领告示,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
案例分析
2018年3月,甲从乙处购得一辆二手汽车,但是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1年6月份,丙假意要买走该车,在甲和丙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时,丙趁甲不注意把车偷偷开走了。事后甲找到乙,告诉乙,车丢了。乙在了解情况后告诉甲,丙实际上是车的原所有权人,丙欠自己钱,由于没有钱还,便把车抵给了自己,也办理了过户手续。2021年7月,甲找到丙要求丙还车,甲认为自己才是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丙认为自己只是把车子抵给了乙,并没有把车给乙,车子应该是自己的,不愿归还。商量无果后,甲将丙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甲在购买该车时不知道丙的存在,根据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在甲受让该汽车时,丙的原权利消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可知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上述案例中甲不知道车的原权利人是丙,并且在买车时也支付了对价,在乙将车交付给甲使用时,甲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在甲善意取得该车后,原权利人丙的权利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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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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