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2023-08-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NO.15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的有关内容。


分期履行的债务,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两类:一类是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赁合同租金的定期支付劳动合同中报酬的定期给付等,另一类是同一笔债权分期履行即某一债务发电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如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还款,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分期付款等。


定期给付债务与分期给付债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因而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如租赁合同,承租人所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与在该期限内使用租赁物的权利相对应,作为这段时间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时间因素在其中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各期债权的独立性,时效也应分别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则是一个债权分作数期给付,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时间因素对合同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债权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期给付仅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债务履行的宽限期,各期债务均为总债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张某因资金需要,向朋友刘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并约定由张某分五期偿还,每期20000元。协议达成后,刘某便依约向张某银行卡转账100000元,2018年3月18前,张某分两次按期还款40000元,3月18日后因张某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债务,便不再归还借款,刘某也碍于朋友情面,并未催要。直至2021年6月,刘某才向张某追要借款。但刘某认为这笔债务已过三年,其拥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不愿归还借款。无奈下,刘某只得依据《借条》上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张某归还借款60000元。经过审理,仲裁庭作出“张某归还刘某借款60000元的裁决结果,快速有效的仲裁了本案。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应当认定张某与刘某这笔债务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2019年1月17日,故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月18日起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刘某是2021年6月申请的仲裁,因此该案还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内,张某的抗辩不成立,刘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请求有法可依,张某应当向刘某归还借款60000元。张某也应当在裁决书限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履行,刘某可申请强制执行,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享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属于强行法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但可中断或中止。因此请求权人在行使权利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超过,在超过前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也要在签订合同时,将履行期限约定清楚,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超期的风险,要明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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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类型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

受损的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的规定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表见代理的效力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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