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 环境资源犯罪之矿产资源犯罪系列(二)---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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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犯罪之矿产资源犯罪系列(二)

---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前置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体行为方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对象: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有关矿产资源认定的相关问题请点击文末链接



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构成非法采矿罪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里不仅仅是限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这一部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非法采矿解释”)第一条,前置条件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


非法采矿本身是行政犯,这就意味着本罪涉及不少行刑交叉问题。由于行政管理上对采矿权许可证实行严格审批,实务中往往存在仅根据行政违法就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这种现象急需改变。在认定本罪时,需要处理好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准确界定本罪的保护法益,再结合前置法的规定,确定哪些行为按照行政法就可以妥当处理,哪些行为需要刑法予以规制。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是双重的,即矿产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

从语言逻辑角度细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跟着三个“擅自……”的表述,无论是“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均应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前提,否则就不构成非法采矿。


具体而言,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以下5种情形: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主要是指对未设立矿区的矿产资源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开采行为一定是将矿产资源和地表进行剥离的行为才是开采行为。如果获取的是已经开采出来的矿产资源,则不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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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纲发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1104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2021.11.29

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矿罪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纲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指定)雷斌根,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纲发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纲发及其辩护人雷斌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纲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开采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销售额达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纲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纲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的证明和会议记录、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销售碎石的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告人徐纲发的供述,证人邓某录、徐某、史某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纲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价值22.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纲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纲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所挖的石头是以前金鑫公司堆放的边角料。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纲发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脚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脚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工程建设用材。 


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纲发的违法行为,责令徐纲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徐纲发涉嫌犯罪,遂移送给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被告人徐纲发共出售给邓某录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碎石,销售额为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纲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纲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徐纲发向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纲发的供述,2018年底至2020年1月,其在天堂路边开碎石场,破碎花岗岩,卖给其表哥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共卖了4422.5方,50元/方,出售价约22万元,收到邓某录十五万元,还有五六万元欠款未付。加工的花岗岩是十多年前采石厂遗留在那里的。

2.证人邓某录的证言,其承建了望仙乡望仙村下村路口到天堂的水泥路,石子是其表弟徐纲发提供的。金鑫废旧矿山丢弃了很多废石,徐纲发就在那里办碎石场。徐纲发共出售给其约四千方石子,其付款十五万元,欠了五六万元。

3.证人徐某(望仙村民兵营长)的证言,下村路口到上天堂的路是邓某录2018年修建的,修路的碎石是徐纲发提供的。2002年,金鑫公司在这段路的山上开采花岗岩,2008年时停厂,现场遗留了很多废弃的花岗岩,徐纲发就用这些花岗岩做原料破碎加工,然后供应修路。这些废料就是从山上倾倒到山脚下,堆得像山一样,很多很多。徐纲发在开采过程中,不会破坏周边植被。

4.证人史某的证言,徐纲发叫其做事,雇请其挖机,只做了14天。

5.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的案审会纪要,徐纲发2018年开始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路边架设机械设备进行碎石加工,来源于原望仙乡花岗岩石材工厂开采后遗留的边脚料。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任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徐纲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

7.收款收据,证明徐纲发出售碎石4422立方。

8.归案情况说明,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纲发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广信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9.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饶市广信区黄岗天堂路边,被告人徐纲发架设破碎机,现场有挖掘机一台、碎石机一台,碎石机将现场山体上的稍大的石块凿成更小块,再上破碎机进行破碎。

10.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徐纲发破碎的石块系中细粒黑云母钾长花岗岩。

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纲发身份信息,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的电子发票,证明徐纲发于2021年3月22日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

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纲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徐纲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徐纲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徐纲发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徐纲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徐纲发将被弃于石材厂边上的边脚料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第三,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以上规定未要求采矿废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批准。故本案的采矿废石,没有法律规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可采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综上,本案被告人徐纲发采挖、加工、出售旧石材厂的采矿废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徐纲发擅自办理碎石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纲发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周正兴

人民陪审员:李帮开

人民陪审员:刘思培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赵苏彤

 



3.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既可以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角度加以认定,也可以基于其他情节加以判断。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方面应限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如对自己的矿区范围认识错误擅自进入相邻的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不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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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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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Legal High 刑辩团队 刘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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