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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犯罪之矿产资源犯罪系列(一)——“矿产资源”的认定
矿产资源犯罪是对各种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危害行为的统称,是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类型。矿产资源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两个罪名。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此确立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问
对于矿产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矿产资源”是如何定义的呢?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在适用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该细目中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共168种。
说明矿产资源的种类是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也就是说不在该名单中的矿产资源也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矿产资源。但在实践中,并不是仅根据对象名称简单地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搜索不到,就认为不属于“矿产资源”。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发布的《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之“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中“鹅卵石”虽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检索不到,但鹅卵石的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按照细目中的划分,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中的石英砂,因此,鹅卵石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矿产资源。
2.矿产资源是通过地质作用形成的,说明只有通过地质作用天然形成的物质才可能是矿产资源,仅限于天然矿种,人工合成的矿种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3.“具有利用价值”说明并不是但凡含有矿物质成分就属于矿产资源,所含有的矿物质需要达到一定标准,在经济上技术上具备了开发利用价值,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才能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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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Legal High 刑辩团队 刘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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