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税四期全面启动的背景下,涉税犯罪总体呈高发态势,涉税案件专业化要求日趋严格,单从行政角度或刑事角度已无法全方位覆盖案件需求,为适应新的司法趋势,避免相关案件存在既行又刑、以刑代行、不刑则行的情况,我们发起设立涉税案件行刑双向衔接研究中心,期待为大家提供更全方位的涉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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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逃税罪中的“追缴通知”
我国《刑法》明确,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可见,“追缴通知”是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时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书。那么什么是“追缴通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涉及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执法文书主要包括《税收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事项通知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该事项包括缴纳税款、滞纳金,不包括缴纳罚款,同时该通知书并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该决定既包括缴纳税款、滞纳金,同时还对税收违法的事实进行认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该决定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缴纳税款、滞纳金额外进行处罚。
从逃税罪的构成上看,“追缴通知”是在认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后的通知。而《税收事项通知书》并不对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因此,逃税罪犯罪构成中的“追缴通知”是《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类文书也分别对应司法解释中的“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文 | 涉税案件行刑双向衔接研究中心 张 磊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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