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行&刑 | 逃税罪的追诉时效

2024-07-17



在金税四期全面启动的背景下,涉税犯罪总体呈高发态势,涉税案件专业化要求日趋严格,单从行政角度或刑事角度已无法全方位覆盖案件需求,为适应新的司法趋势,避免相关案件存在既行又刑、以刑代行、不刑则行的情况,我们发起设立涉税案件行刑双向衔接研究中心,期待为大家提供更全方位的涉税法律服务。


涉税案件行刑双向衔接研究中心

逃税罪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追究;若超过追诉时效(无中断事由),则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终止审理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适用条款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具体如下表:

追诉时效

适用情形

5 年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10 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15 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0 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无限期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案件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程序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那么逃税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之日呢?


一个完整的纳税流程,往往涉及两个概念,即纳税申报和实际纳税行为,认定逃税罪的犯罪之日应当根据这两个行为进行判断。纳税申报与实际纳税行为是前后衔接的,正常情况下在完成纳税申报后进行实际纳税,逃税罪中提及的“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就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但是,因为仅仅是纳税申报,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在这个阶段不能实质判断逃税的金额与比例。因此,应当从实际纳税行为完成之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这个日期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日期应当保持一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纳税款之日计算。所以,逃税罪中犯罪之日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纳税款且金额及比例达到追诉标准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在追诉时效适用时,需要判断具体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对应的最高刑。具体如下:

犯罪行为

法定刑幅度

追诉时效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年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年


综上,逃税罪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是5年或者10年,起算点为行为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纳税款且金额及比例达到追诉标准之日。

文 | 涉税案件行刑双向衔接研究中心  刘 珏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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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联系人:刘珏  1370054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