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为了表达爱意而支付的如:“520”、“1314”等这些带有特殊意义的金额,通常认定为双方自愿赠与行为,不能要求返还;如果不是为了表达爱意,而是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在没有做出无条件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追回所转款项。
【以案释法】
小美和小帅系情侣,为增进感情小帅在二人交往期间多次向小美转账并赠送礼物,其中多笔数额为520元及其他小额、零碎支出。但好景不长,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小帅试图要回恋爱期间转账给小美的款项,而小美则认为那是恋爱期间小帅表达爱意的行为,在分手后又要回纯属出乖露丑。二人经多次协商未果,小帅遂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小美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2月起,小帅陆续向小美转账共计5万余元,但是转账中存在“520”、“1314”等多笔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法院认为,本案中该类型转账均是在特殊意义的时间节点发生的,并且转账金额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一致,应认定为小帅对小美表达爱意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小美无需返还,故法院对小帅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对于合理范围内的小金额支出,通常被认定为用于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以及共同生活的合理消费,系无条件的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
对于情侣间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例如情人节等)赠送的礼物以及包含特殊含义(如“520”元等)的转账,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此时,双方实际上形成了赠与法律关系,而财产的所有权也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即使日后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作者简介
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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