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分割。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房屋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案释法】
小美和小帅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苗苗。婚后两人矛盾逐渐增多,后小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小帅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房产。二人婚后居住的房屋系小美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小美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对于该房屋权属以及房屋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双方争执不下。
审理中,法官结合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情况、还贷情况及婚生子女苗苗的教育情况等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将该房屋归小帅所有,方便孩子上学;另外综合房屋的价值以及小美购房时出资金额以及婚后二人实际还贷情况,小帅给付小美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说】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对于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约定房屋归属,且不限于房屋登记一方。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对于房屋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房屋于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关于该部分对应的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婚前签订合同支付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共同还贷、尚未归还贷款、房屋现在的市值等情况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简介
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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