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金融汇 | 金融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后部分还款的法律效果

2023-07-26

前言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银行等债权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在这种情形下,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如债务人又部分还款的,能否起到“复活”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剩余债务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观点分歧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类观点:


观点1: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复活”剩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观点2: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 案例 ╱


经检索,两类观点皆有过往判例支持,但观点1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根据该观点,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以下为典型案例:


【张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某投资发展公司归还300万元的行为能否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根据本案事实,某投资发展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不能将某投资发展公司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300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该公司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无不当。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此条规定的情形在于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情况。而对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况,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该情形应理解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债务的,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人民法院应以新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重新适用诉讼时效,而不能认定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新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该条并未区分同意履行的债务是全部还是部分,若同意履行的是部分债务,那么剩余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第二种情形:“自愿履行义务后”反悔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归为自然之债,意思是不受法律强制保护,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阻止。履行后反悔的,法院亦不支持。该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过后自愿履行的债务是部分债务,对于剩余的债务不再履,债权人能都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呢?法律及司法解释亦未规定。


结合该条规定的第二、第三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观点,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同意继续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只是部分清偿了债务,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风险提示

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在司法判例中被要求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作为债权人要及时通过催收、诉讼等措施中断诉讼时效。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通过书面协议或视频方式与债务人达成明确的还款协议,而协议一定要明确债权是全部债务而非部分。


作者简介



张凯欣   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专业,法学硕士。现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凯欣律师主要从事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控、债权清收、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纠纷等民、商事与非诉法律业务。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和代理多起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诉讼及非诉专项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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